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温文昌
- 被告王豫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豫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359號、4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豫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王豫安曾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減刑後,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於96年10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該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限內,就該附表一所示之專用範圍(即指定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註冊證號、專用期限及專用範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明知其於99年2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五分埔某處,向1 名真實姓名不詳年籍之人以新臺幣(下同)250 元至350 元之價錢購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及三所示種類之商品,而在其所經營、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街1 之5 號「拉戀沒拉」服飾店公開陳列擺設販賣,以每件390 元至59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給不特定之顧客。嗣於99年6 月21日12時20分許及同日14時許,經警方人員持搜索票分別至上開「拉戀沒拉」服飾店及雲林縣斗六市○○路144 巷8 號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查獲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及普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普威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拉士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書面及非書面等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王豫安對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而就所扣案之商品除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商品(即鬼洗部分)外,明知均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有仿冒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等情均坦承不諱,僅辯稱:不知「鬼洗」品牌是經過註冊,也不知本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品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99年2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五分埔某處,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250 元至350 元之價錢,購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及三所示種類之商品,並以每件390 元至59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給不特定之顧客,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告之員工廖聖潔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8 頁至10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其上之商標圖樣及文字確實係上開公司向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註冊證,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享有商標專用權,且尚在專用期間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5 份、普威公司商標註冊證6 份及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證7 份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4頁至26頁、第32頁至48頁、第50頁至51頁;偵字第 4688號卷第6 頁至11頁);另扣案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之仿冒商品,並非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專用權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該仿冒商品之種類項目及所使用之圖樣,均與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商品相同乙節,業據鑑定人即元策國際商標事務所主任林佳宏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27頁至28頁),並有普威公司鑑定報告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彪馬公司鑑定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各1 份、扣押物品清冊2 份及現場照片11幀等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4頁至23頁、第30頁、第52頁至53頁、第60頁至69頁、第83頁至84頁),復有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關於明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至6 及附表三編號2 之商品,均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有仿冒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於99年12月6 日偵查中供稱:「(你既然作服飾那麼多年了,你不知道你被查獲的「鬼洗」是知名品牌嗎?)我知道,我被查獲的這些服飾,我全部承認我有違反商標法。」等語(見偵字第4359號卷第19頁),且經本院依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所扣案之仿冒品來源之聯絡電話係0000000000(見警卷第5 頁),經本院依職權傳訊該室內電話之登記名義人黃詩文,證人黃詩文於100 年3 月8 日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雖然有跟我批貨,但我賣被告很多韓國之衣褲,我沒有賣鬼洗的衣服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至背面),嗣被告稱:我並非與證人接觸,係1 個女孩叫小慧云云(見本院卷第56頁背面);證人黃詩文又證稱:我們店裡全都是男生等語,嗣被告又改稱:有的是在路邊攤點貨的,還有另外1 支0000000000號電話云云(見本院卷第57頁),則其先後所述顯有歧異,且隨著證人黃詩文之證詞,更異其詞,已足徵其所述,應有不實。 2、查告訴人普威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已行銷我國多年,廣見於各類廣告媒體,且該商標圖樣之系列產品為深受消費大眾喜愛之商品,其銷售廣泛程度及知名度,為大眾所周知,且均屬高價位之商品。而被告王豫安於99年12月6 日偵查中供稱:「(你開服飾店多久了?)在這邊將近5 年了,我之前還有在民雄開了1 年多,所以總共作服飾大約有6 、7 年了。」(見偵字第4359號卷第18頁至19頁)。則被告既以販售服飾為業,對於各該商品之市場售價及真偽辨識方法應知之甚稔,注意義務亦較一般消費者為高。佐以被告以250 元至350 元之價錢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商品,並以每件390 元至59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而鬼洗T 恤市價為1,480 元、鬼洗Polo衫市價為1,880 元、鬼洗外套市價為2,480 元,有普威公司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4頁),可知被告販售之價格,顯與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而遠較市價便宜甚多,則被告以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商品,自係於購入之時,即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參諸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你既然作服飾那麼多年了,你不知道你被查獲的『鬼洗』是知名品牌嗎?)我知道,我被查獲的這些服飾,我全部承認我有違反商標法。」等語(見偵字第4359號卷第19頁),益見被告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甚明,故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犯行,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99年2 月間日某取得上揭仿冒商品起至99年6 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販賣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 ㈡、被告同時販賣不同商標權人之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又被告有如前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損及國家國際形象,且前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為本件犯行,並審酌被告販賣之期間及數量、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迄今僅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公訴人求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扣案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附表一: │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證號│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 ├──┼────┼──────┼────┼───────┼────────────┤ │1 │鬼面圖 │普威實業股份│00000000│108 年6 月15日│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 │ │ │有限公司 │ │ │克、休閒服、運動服、T 恤│ │ │ │ │ │ │、童裝、襯衫、靴鞋、休閒│ │ │ │ │ │ │鞋、圍巾、頭巾、領帶、領│ │ │ │ │ │ │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 │ │ │ │ │ │套、腰帶、服飾用皮帶 │ ├──┼────┼──────┼────┼───────┼────────────┤ │2 │鬼頭圖 │同上 │00000000│109 年3 月15日│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 │ │ │ │ │ │克、休閒服、運動服、T 恤│ │ │ │ │ │ │、童裝、襯衫、靴鞋、休閒│ │ │ │ │ │ │鞋、圍巾、頭巾、領帶、領│ │ │ │ │ │ │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 │ │ │ │ │ │套、腰帶、服飾用皮帶 │ ├──┼────┼──────┼────┼───────┼────────────┤ │3 │普威實業│同上 │00000000│106 年8 月15日│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 │ │股份有限│ │ │ │克、休閒服、運動服、T 恤│ │ │公司標章│ │ │ │、童裝、襯衫、靴鞋、休閒│ │ │圖 │ │ │ │鞋、圍巾、頭巾、領帶、領│ │ │ │ │ │ │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 │ │ │ │ │ │套、腰帶、服飾用皮帶 │ ├──┼────┼──────┼────┼───────┼────────────┤ │4 │五輪及圖│同上 │00000000│106 年8 月15日│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 │ │ │ │ │ │克、休閒服、運動服、T恤│ │ │ │ │ │ │、童裝、襯衫、靴鞋、休閒│ │ │ │ │ │ │鞋、圍巾、頭巾、領帶、領│ │ │ │ │ │ │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 │ │ │ │ │ │套、腰帶、服飾用皮帶 │ ├──┼────┼──────┼────┼───────┼────────────┤ │5 │和の藍 │同上 │00000000│106 年1 月15日│靴鞋、休閒鞋、圍巾、頭巾│ │ │NIPPON │ │ │ │、領帶、領結、冠帽、襪子│ │ │BLUE圖 │ │ │ │、腰帶、服飾用皮帶 │ ├──┼────┼──────┼────┼───────┼────────────┤ │6 │鬼洗い及│同上 │00000000│102 年6 月15日│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 │ │圖 │ │ │ │克、休閒服、運動服、T 恤│ │ │ │ │ │ │、童裝、襯衫 │ ├──┼────┼──────┼────┼───────┼────────────┤ │7 │莉美LEVI│美商‧利惠公│00000000│107 年2 月28日│各種男裝、女裝及童裝、牛│ │ │'S(墨色│司 │ │ │仔褲、夾克、皮夾克、襯衫│ │ │)圖 │ │ │ │、馬球衫、T恤、毛線衫 │ ├──┼────┼──────┼────┼───────┼────────────┤ │8 │TAB WITH│同上 │00000000│107 年2 月28日│衣服;鞋靴;圍巾,頭巾,│ │ │LEVI'S圖│ │ │ │領帶,領結;非紙製尿布、│ │ │ │ │ │ │圍兜;冠帽,禦寒用耳罩;│ │ │ │ │ │ │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 │ │ │ │ │ │;腰帶,服飾用皮帶;綁腿│ │ │ │ │ │ │;圍裙 │ ├──┼────┼──────┼────┼───────┼────────────┤ │9 │ARCUATE │同上 │00000000│101 年1 月31日│牛仔褲、褲子、工作服、短│ │ │DEVICE圖│ │ │ │褲、夾克、裙子及襯衫 │ ├──┼────┼──────┼────┼───────┼────────────┤ │10 │CIRCULAR│同上 │00000000│107 年2 月28日│各種男女老幼之一切內外,│ │ │BUTTON │ │ │ │長短衣褲,外套,雨衣 │ │ │DESIGN(│ │ │ │ │ │ │墨色)圖│ │ │ │ │ ├──┼────┼──────┼────┼───────┼────────────┤ │11 │TWO Hors│同上 │00000000│103 年7 月31日│牛仔裝、童裝、汗衫、外套│ │ │e Brand │ │ │ │、背心、褲裝、毛衣、襯衫│ │ │圖 │ │ │ │、裙子、T 恤、胸罩、大衣│ │ │ │ │ │ │、夾克、襯衣、襯褲、運動│ │ │ │ │ │ │裝、緊身褲、工作服、工作│ │ │ │ │ │ │褲、羽毛衣、夏威夷衫、棉│ │ │ │ │ │ │毛衫、棉線衫、內衣褲、休│ │ │ │ │ │ │閒服 │ ├──┼────┼──────┼────┼───────┼────────────┤ │12 │CIRCULAR│同上 │00000000│104 年5 月31日│鈕扣 │ │ │DESIGN(│ │ │ │ │ │ │墨色)圖│ │ │ │ │ ├──┼────┼──────┼────┼───────┼────────────┤ │13 │LEVI'S圖│同上 │00000000│108 年3 月31日│服飾用皮帶 │ ├──┼────┼──────┼────┼───────┼────────────┤ │14 │ADIDAS圖│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101 年10月31日│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 │ │ │ │ │ │褲 │ ├──┼────┼──────┼────┼───────┼────────────┤ │15 │PUMA圖 │彪馬運動魯道│00000000│100 年11月5 日│衣服 │ │ │ │夫達士拉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附表二: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1之5號所扣得之物 │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鬼洗上衣 │301件 │ ├──┼──────────────┼──────────────────────┤ │2 │仿冒Levi's上衣 │27件 │ ├──┼──────────────┼──────────────────────┤ │3 │仿冒Levi's皮帶 │7條 │ ├──┼──────────────┼──────────────────────┤ │4 │仿冒Levi's牛仔褲 │48件 │ ├──┼──────────────┼──────────────────────┤ │5 │仿冒adidas短袖上衣 │16件 │ ├──┼──────────────┼──────────────────────┤ │6 │仿冒PUMA短袖上衣 │1件 │ └──┴──────────────┴──────────────────────┘ ┌────────────────────────────────────────┐ │附表三: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144 巷8 號所扣得之物 │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鬼洗上衣 │895件 │ ├──┼──────────────┼──────────────────────┤ │2 │仿冒Levi's牛仔褲 │59件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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