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宏構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 被 告 皇福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 被 告 裕升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07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宏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肆萬元、陸萬元、貳萬元、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皇福營造有限公司廠商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裕升土木包工業廠商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係址設雲林縣褒忠鄉○○村○○路三吉巷28號之宏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宏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構營造)負責人,甲○○係址設雲林縣四湖鄉○○村○○○路103號1樓之皇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皇福營造)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丙○○),丁○○係址設雲林二崙鄉○○村○○路26號之裕升土木包工業(下稱裕升土包)負責人,陳明川係中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宏營造)負責人,陳水順係新創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創營造)之負責人及永順土木包工業(下稱永順土包)之實際負責人,吳宣揚係山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山得營造)之實際負責人,吳宣揚之妻廖珮坊係山得營造之登記負責人,柯坤木係允聯土木包工業(起訴書誤載為允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允聯土包)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柯忠輝),陳金鐘係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昇營造)之負責人。 ㈠陳明川(另行審結)為確保如附表甲所示工程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決標取得各該工程之承攬,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於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㈧所示8 件工程之開標日前數日,分別向附表甲所示之駿昇營造負責人陳金鐘(另行審結)、新創營造及永順土包負責人陳水順(另行審結)、宏構營造負責人乙○○、夆典營造從業人員等人商借各該廠商之牌照參與投標。詎宏構營造負責人乙○○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該8 件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容許將宏構營造之名義及公司大小章、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稅證明等相關證件出借予陳明川使用,而甘願充當附表甲編號㈠、㈢、㈥、㈧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或充當附表甲編號㈡、㈣、㈤、㈦所示工程之得標廠商。乙○○為避免司法機關查緝,並依陳明川之指示,針對各項工程填寫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㈧所示之投標金額、自行購買押標金、投遞標函,參加附表甲所示8件工程之投標,嗣該8件工程開標結果,確由中宏營造標得附表甲編號㈠、㈢、㈥、㈧所示工程,另附表甲編號㈡、㈣、㈤、㈦所示工程則由宏構營造標得。 ㈡吳宣揚(另行審結)為確保如附表乙所示工程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決標取得各該工程之承攬,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乙編號㈠至㈢所示之開標日期前,向附表乙所示之皇福營造負責人甲○○借牌參與該3 項工程之投標。詎甲○○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該3 項工程開標日之前數日,容許將皇福營造之名義及公司大小章、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稅證明等相關證件,出借予吳宣揚使用,而甘願充當附表乙編號㈠、㈢所示工程之得標廠商或充當附表乙編號㈡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吳宣揚即與其妻即山得營造登記負責人廖珮坊(另行審結)、山得營造之會計許淑師(另行審結)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吳宣揚決定投標金額後,與廖珮坊指示員工許淑師以皇福營造及山得營造名義購買押標金支票、製作估價單、標函等投標文件,送往東勢鄉公所參加上開3 項工程之投標,嗣該工程開標結果,確由皇福營造標得附表乙編號㈠、㈢所示工程,另附表乙編號㈡則由山得營造標得。 ㈢柯坤木(另行審結)為確保如附表甲所示工程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決標取得各該工程之承攬,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丙編號㈠、㈡所示工程之開標日前數日,要求裕升土包負責人丁○○出借其牌照參與投標該2 項工程。詎丁○○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該2 項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將裕升土包之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稅證明、無退票證明等相關證件出借予柯坤木使用,並由柯坤木委託友人在標單上填寫較高標價後投遞標單,而容許他人借用裕升土包之名義、證件,充當附表丙編號㈠、㈡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嗣附表丙編號㈠、㈡所示2 項工程開標結果確由柯坤木所經營之「允聯土包」順利得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㈠關於犯罪事實㈠部分: ⒈共同被告陳明川於97年12月15日調查站之自白(見97偵6107號偵查卷㈠第95頁背面至第97頁正面)。 ⒉共同被告陳明川於97年12月16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見97偵6107號偵查卷㈠第108頁至第111頁)。 ⒊共同被告陳明川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8訴154 號卷二第84頁背面、第86頁背面)。 ⒋附表甲編號㈠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稿)、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 ⒌附表甲編號㈡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開標統計表、決標公告各1份。 ⒍附表甲編號㈢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開標統計表、決標公告各1份。 ⒎附表甲編號㈣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開標統計表各1份。 ⒏附表甲編號㈤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開標統計表、決標公告各1份。 ⒐附表甲編號㈥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開標統計表、決標公告各1份。 ⒑附表甲編號㈦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 ⒒附表甲編號㈧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 ⒓宏構營造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 ⒔附表甲編號㈠至㈧所示工程之文書卷宗(見98年度保管字第351號贓證物)。 ⒕被告乙○○於調查站、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7他899號卷㈠第134頁背面至第136頁正面、第138頁至第141頁、98訴154號卷二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背面)。 ㈡關於犯罪事實㈡部分: ⒈共同被告吳宣揚於97年12月02日調查站之自白(見97偵6107號卷㈠第10頁背面)。 ⒉共同被告吳宣揚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8訴154 號卷二第154頁正面至第155頁背面)。 ⒊共同被告廖珮坊於97年11月26日調查站之自白(見97他899 號卷㈡第112頁正面)。 ⒋共同被告廖珮坊於檢察官偵訊之自白(見97他899 號卷㈡第114頁正面、97偵6107號卷㈠第81頁)。 ⒌共同被告許淑師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見97他899 號卷㈡第84頁正背面、第92頁至第93頁)。 ⒍共同被告許淑師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8訴154 號卷二第154頁正面、第155頁背面)。 ⒎附表乙編號㈠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 ⒏附表乙編號㈡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各1份。 ⒐附表乙編號㈢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 ⒑皇福營造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 ⒒附表乙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之文書卷宗(見98年度保管字第351號贓證物)。 ⒓被告甲○○於調查站、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7他899 號卷㈡第47頁背面至第50頁背面、第54頁至第57頁、98訴154號卷二第161頁背面至第163頁正面)。 ㈢關於犯罪事實㈢部分: ⒈共同被告柯坤木於98年02月05日調查站之調查筆錄(見97偵6107號偵查卷㈢第18頁至第20頁)。 ⒉共同被告柯坤木於98年02月10日之檢察官偵訊筆錄(見97偵6107號偵查卷㈢第35頁至第36頁)。 ⒊共同被告柯坤木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98訴154 號卷一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正面、卷二第13頁背面)。 ⒋附表丙編號㈠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稿)、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 ⒌附表丙編號㈡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 ⒍裕升土包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1紙。 ⒎附表丙編號㈠至㈡所示工程之文書卷宗(見98年度保管字第351號贓證物)。 ⒏被告丁○○於調查站、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7偵6107號偵查卷㈡第129頁至第133頁、98訴154 號卷二第21頁正面至第22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乙○○為宏構營造之負責人,被告甲○○為皇福營造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丁○○則為裕升土包之負責人,其等分別容許同案被告陳明川、吳宣揚、柯坤木借用宏構營造、皇福營造、裕升土包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附表甲、乙、丙所示工程之投標,核被告乙○○、甲○○、丁○○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宏構營造、皇福營造、裕升土包則因其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刑。 ㈡被告乙○○將宏構營造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出借予同案被告陳明川參加如附表甲編號㈡、㈢所示工程之投標,該2 件工程之開標日相同,同案被告陳明川供稱係於同一日向被告乙○○借牌(見98訴154 號卷二第86頁背面),係基於同一容許借牌投標之犯意而出借,應僅論以一容許借牌投標罪;另被告乙○○將宏構營造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借予同案被告陳明川參與如附表編號㈣、㈤、㈥所示工程之投標,該3 項工程之開標日相同,同案被告陳明川供稱係於同一日向被告乙○○借牌(見98訴154 號卷二第86頁背面),亦係基於同一容許借牌投標之犯意而出借,此部分亦應僅論以一容許借牌投標罪。 ㈢被告乙○○先後5 次將宏構營造之名義、證件出借予同案被告陳明川,參與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㈧所示工程之投標,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成立5 罪,並應分論併罰之;被告甲○○先後3 次將皇福營造之名義、證件出借予同案被告吳宣揚,參與如附表乙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之投標,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成立3罪,並應分論併罰之;被告丁○○先後2次將裕升土包之名義、證件出借予同案被告柯坤木,參與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㈡所示工程之投標,亦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成立2罪,並應分論併罰之。 ㈣審酌被告乙○○、甲○○、丁○○均無任何犯罪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良好,因受友人之請託,出借牌照予他人參與工程投標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行為足以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之經由公平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所牽涉之採購金額非鉅,所獲利益非大,及念其等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接受審訊之態度尚良好,及被告宏構營造、皇福營造、裕升土包之營業狀況,公訴人與被告所協商之刑度尚屬適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乙○○、甲○○、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乙○○、甲○○、丁○○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其等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被告乙○○緩刑3年、被告甲○○緩刑2年、被告丁○○緩刑2 年,並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乙○○、甲○○、丁○○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 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稱)5萬元、3萬元、3萬元(此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以啟 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㈢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第92條。 五、本案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係經檢察官與被告協商後之求刑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 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表甲: ┌──┬───────┬──────┬───────┬─────┬───────┬─────┬───┬──────┐ │編號│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 │ 參標廠商 │負責人 │ 投標金額 │工程底價 │得標比│備註 │ │ │ │ │★得標廠商 │ │★決標金額 │ │ │ │ ├──┼───────┼──────┼───────┼─────┼───────┼─────┼───┼──────┤ │㈠ │東勢鄉雲110線 │96年10月31日│★中宏營造 │陳明川 │★1,586,000 │1,620,000 │97.90%│陳明川向陳金│ │ │復興村至月眉村│ ├───────┼─────┼───────┤ │ │鐘、乙○○借│ │ │道路排水改善工│ │ 允聯土包 │柯坤木 │押標金不足 │ │ │牌。 │ │ │程 │ │ │(柯忠輝為│無效標 │ │ │ │ │ │ │ │ │登記負責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駿昇營造 │陳金鐘 │1,640,000 │ │ │ │ │ │ │ ├───────┼─────┼───────┤ │ │ │ │ │ │ │ 宏構營造 │乙○○ │1,600,000 │ │ │ │ ├──┼───────┼──────┼───────┼─────┼───────┼─────┼───┼──────┤ │㈡ │第3次增辦疏浚 │96年12月11日│★宏構營造 │乙○○ │★1,340,000 (│1,350,000 │99.26%│陳明川向張貴│ │ │清淤東勢大排排│(陳志揚主持│ │ │起訴書誤載為 │ │ │斌、陳水順借│ │ │水清理工程 │、趙志昌記錄│ │ │1,350,000) │ │ │牌。 │ │ │ │) ├───────┼─────┼───────┤ │ │ │ │ │ │ │ 中宏營造 │陳明川 │1,360,000 │ │ │ │ │ │ │ ├───────┼─────┼───────┤ │ │ │ │ │ │ │ 勝利工程行 │王博田 │資格不符,無效│ │ │ │ │ │ │ │ │ │標 │ │ │ │ │ │ │ ├───────┼─────┼───────┤ │ │ │ │ │ │ │ 新創營造 │陳水順 │1,389,000 │ │ │ │ ├──┼───────┼──────┼───────┼─────┼───────┼─────┼───├──────┤ │㈢ │第3次增辦疏浚 │96年12月11日│★中宏營造 │陳明川 │★1,770,000 │1,850,000 │95.68%│陳明川向張貴│ │ │清淤馬公厝大排│(陳志揚主持├───────┼─────┼───────┤ │ │斌、陳水順借│ │ │排水清理工程 │、趙志昌記錄│ 宏構營造 │乙○○ │1,830,000 │ │ │牌。 │ │ │ │) ├───────┼─────┼───────┤ │ │ │ │ │ │ │ 新創營造 │陳水順 │1,839,000 │ │ │ │ ├──┼───────┼──────┼───────┼─────┼───────┼─────┼───├──────┤ │㈣ │第3次增辦疏浚 │96年12月14日│★宏構營造 │乙○○ │★1,111,000 │1,160,000 │95.78%│陳明川向張貴│ │ │清淤火燒牛稠大│ ├───────┼─────┼───────┤ │ │斌、陳水順借│ │ │排水清理工程 │ │ 中宏營造 │陳明川 │1,120,000 │ │ │牌。 │ │ │ │ ├───────┼─────┼───────┤ │ │ │ │ │ │ │ 新創營造 │陳水順 │1,160,390 (工│ │ │ │ │ │ │ │ │ │程標價高於底價│ │ │ │ │ │ │ │ │ │) │ │ │ │ ├──┼───────┼──────┼───────┼─────┼───────┼─────┼───├──────┤ │㈤ │第3次增辦疏浚 │96年12月14日│★宏構營造 │乙○○ │★1,330,000 │1,410,000 │94.33%│陳明川向張貴│ │ │清淤海豐大排排│ ├───────┼─────┼───────┤ │ │斌、陳水順借│ │ │水清理工程 │ │ 中宏營造 │陳明川 │1,342,000 │ │ │牌。 │ │ │ │ ├───────┼─────┼───────┤ │ │ │ │ │ │ │ 永豐土包 │蕭塗生 │無共同投標廠商│ │ │ │ │ │ │ │ │ │,資格不符 │ │ │ │ │ │ │ ├───────┼─────┼───────┤ │ │ │ │ │ │ │ 新創營造 │陳水順 │1,402,465 (工│ │ │ │ │ │ │ │ │ │程標價高於底價│ │ │ │ │ │ │ │ │ │,不符複數決標│ │ │ │ │ │ │ │ │ │原則) │ │ │ │ ├──┼───────┼──────┼───────┼─────┼───────┼─────┼───├──────┤ │㈥ │第3次增辦疏浚 │96年12月14日│★中宏營造 │陳明川 │★1,250,000 │1,400,000 │89.29%│陳明川向張貴│ │ │清淤有才寮大排│ ├───────┼─────┼───────┤ │ │斌、陳水順借│ │ │排水清理工程 │ │ 新創營造 │陳水順 │1,299,000 (工│ │ │牌。 │ │ │ │ │ │ │程標價超出底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土包 │蕭塗生 │無附共同投標廠│ │ │ │ │ │ │ │ │ │商,為無效標 │ │ │ │ │ │ │ ├───────┼─────┼───────┤ │ │ │ │ │ │ │ 宏構營造 │乙○○ │1,268,000 │ │ │ │ ├──┼───────┼──────┼───────┼─────┼───────┼─────┼───┼──────┤ │㈦ │96年度馬公厝排│97年2月1日 │★宏構營造 │乙○○ │★1,800,000 │2,030,000 │88.67%│陳明川向張貴│ │ │水與新虎尾溪防│ ├───────┼─────┼───────┤ │ │斌、陳水順、│ │ │汛道路測溝復建│ │ 永順土包 │陳水順 │1,999,000 │ │ │陳金鐘借牌。│ │ │工程 │ ├───────┼─────┼───────┤ │ │ │ │ │ │ │ 夆典營造 │陳泰中 │1,928,000 │ │ │ │ │ │ │ ├───────┼─────┼───────┤ │ │ │ │ │ │ │ 信丞土包 │王怡堯 │2,030,000 │ │ │ │ │ │ │ ├───────┼─────┼───────┤ │ │ │ │ │ │ │ 駿昇營造 │陳金鐘 │1,960,000 │ │ │ │ ├──┼───────┼──────┼───────┼─────┼───────┼─────┼───┼──────┤ │㈧ │月眉重劃區東西│97年6月10日 │★中宏營造 │陳明川 │★1,770,000 │1,880,000 │94.15%│陳明川向陳水│ │ │農路排水改善工│ ├───────┼─────┼───────┤ │ │順、乙○○借│ │ │程 │ │ 永順土包 │陳水順 │1,800,000 │ │ │牌。 │ │ │ │ ├───────┼─────┼───────┤ │ │ │ │ │ │ │ 宏構營造 │乙○○ │1,860,000 │ │ │ │ └──┴───────┴──────┴───────┴─────┴───────┴─────┴───┴──────┘ 附表乙: ┌──┬───────┬──────┬───────┬─────┬───────┬─────┬───┬──────┐ │編號│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 │ 參標廠商 │負責人 │ 投標金額 │工程底價 │得標比│備註 │ │ │ │ │★得標廠商 │ │★決標金額 │ │ │ │ ├──┼───────┼──────┼───────┼─────┼───────┼─────┼───┼──────┤ │㈠ │東勢鄉程海村村│96年12月7日 │★皇福營造 │甲○○ │★1,680,000 │1,720,000 │97.67%│吳宣揚向林金│ │ │內聯絡道路改善│ ├───────┼─────┼───────┤(起訴書誤│ │發借牌。 │ │ │工程 │ │ 山得營造 │吳宣揚 │1,710,000 │載為1,778,│ │ │ │ │ │ │ │(廖珮坊為│ │000) │ │ │ │ │ │ │ │登記負責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晨洲營造 │丁阿綿 │1,745,000 │ │ │ │ ├──┼───────┼──────┼───────┼─────┼───────┼─────┼───┼──────┤ │㈡ │東勢鄉農地重劃│96年12月28日│★山得營造 │吳宣揚 │★1,736,000 │1,820,000 │95.38%│吳宣揚向林金│ │ │區○○○○○路等│ │ │(廖珮坊為│ │ │ │發借牌。 │ │ │農路改善工程 │ │ │登記負責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皇福營造 │甲○○ │1,740,000 │ │ │ │ │ │ │ ├───────┼─────┼───────┤ │ │ │ │ │ │ │ 勝興營造 │張新榮 │1,750,000 │ │ │ │ │ │ │ ├───────┼─────┼───────┤ │ │ │ │ │ │ │ 頂聖營造 │(無申登資│未附投標文件 │ │ │ │ │ │ │ │ │料) │ │ │ │ │ │ │ │ ├───────┼─────┼───────┤ │ │ │ │ │ │ │ 聯興營造 │傅義信 │未附投標文件 │ │ │ │ ├──┼───────┼──────┼───────┼─────┼───────┼─────┼───┼──────┤ │㈢ │96年全鄉道路路│96年12月18日│★皇福營造 │甲○○ │★890,000 │930,000 │95.70%│吳宣揚向林金│ │ │面零星局部補修│ ├───────┼─────┼───────┤ │ │發借牌。 │ │ │工程 │ │ 山得營造 │吳宣揚 │標單不全,為無│ │ │ │ │ │ │ │ │(廖珮坊為│效標 │ │ │ │ │ │ │ │ │登記負責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晨洲營造 │丁阿綿 │915,000 │ │ │ │ └──┴───────┴──────┴───────┴─────┴───────┴─────┴───┴──────┘ 附表丙: ┌──┬───────┬──────┬───────┬─────┬───────┬─────┬───┬─────┐ │編號│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 │ 參標廠商 │負責人 │ 投標金額 │工程底價 │得標比│備註 │ │ │ │ │★得標廠商 │ │★決標金額 │ │ │ │ ├──┼───────┼──────┼───────┼─────┼───────┼─────┼───┼─────┤ │㈠ │縣道153及縣道 │96年12月28日│★允聯土包 │柯坤木 │★1,393,000 │1,450,000 │96.07%│柯坤木向廖│ │ │158甲側溝興建 │ │ │(柯忠輝為│ │ │ │永隆、陳金│ │ │工程 │ │ │登記負責人│ │ │ │鐘借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土包 │蕭塗生 │未附無退票證明│ │ │ │ │ │ │ │ │ │及投標廠商聲明│ │ │ │ │ │ │ │ │ │書未蓋公司章及│ │ │ │ │ │ │ │ │ │負責人章 │ │ │ │ │ │ │ ├───────┼─────┼───────┤ │ │ │ │ │ │ │ 裕升土包 │丁○○ │未附無退票證明│ │ │ │ │ │ │ ├───────┼─────┼───────┤ │ │ │ │ │ │ │ 駿昇營造 │陳金鐘 │1,400,000 │ │ │ │ │ │ │ ├───────┼─────┼───────┤ │ │ │ │ │ │ │ 聯興營造 │傅義信 │未附投標文件,│ │ │ │ │ │ │ │ │ │無效標 │ │ │ │ │ │ │ ├───────┼─────┼───────┤ │ │ │ │ │ │ │ 頂聖營造 │ │未附投標文件,│ │ │ │ │ │ │ │ │ │無效標 │ │ │ │ ├──┼───────┼──────┼───────┼─────┼───────┼─────┼───┼─────┤ │㈡ │東勢鄉四美村排│97年3月27日 │★允聯土包 │柯坤木 │★1,066,000 │1,090,000 │97.80%│柯坤木向陳│ │ │水溝等改善工程│ │ │(柯忠輝為│ │ │ │金鐘、廖永│ │ │ │ │ │登記負責人│ │ │ │隆借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駿昇營造 │陳金鐘 │1,080,000 │ │ │ │ │ │ │ ├───────┼─────┼───────┤ │ │ │ │ │ │ │ 裕升土包 │丁○○ │1,08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