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
│ │ │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 │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10日回溯96小時│96年6月29日至96年7月13日│
│ │內之某時 │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偵字第180 號│
│案號 │644 號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99年度六簡字第6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7月7日 │99年7月8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99年度六簡字第65號 │
│決├────┼───────────┼────────────┤
│ │ 判決確 │99年7月23日 │99年7月23日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1604號│
│ │151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