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華羿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華羿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華羿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魏華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99年04月14日 │99年03月29日 │99年04月08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345 號 │99年度偵字第1642號 │99年度偵字第3167號 │├────┼────┼──────────────┼──────────────┼──────────────┤│ 最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83 號 │99年度易字第192 號 │99年度易字第476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06月22日 │99年06月28日 │99年08月20日 │├────┼────┼──────────────┼──────────────┼──────────────┤│ 確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83 號 │99年度易字第192 號 │99年度易字第476 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07月13日 │99年07月27日 │99年08月20日 │├────┴────┼──────────────┴──────────────┴──────────────┤│ 附 註 │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