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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5 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至2 等2 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5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編號3 至5 號等3 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8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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