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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2 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施用第2 級毒品      │②施用第2 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98年7 月22日14時許    │98年7 月4 日上午某時許│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第1129號              │第1094號              │
├─┬───┼───────────┼───────────┤
│  │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74 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52 號  │
│事├───┼───────────┼───────────┤
│實│判  決│98年11月3 日          │98年11月30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98年11月19日          │98年12月14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
│          │2460號                │5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