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2 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施用第2 級毒品 │②施用第2 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98年7 月22日14時許 │98年7 月4 日上午某時許│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第1129號 │第1094號 │ ├─┬───┼───────────┼───────────┤ │ │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74 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52 號 │ │事├───┼───────────┼───────────┤ │實│判 決│98年11月3 日 │98年11月30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98年11月19日 │98年12月14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 │ │2460號 │5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