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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簡字第25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5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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