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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2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 款之規定定期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2 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罪名 │竊盜未遂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 │ │ │├─────┼───────────┼───────────┤│ 犯罪日期 │98年8 月23日凌晨3 時許│97年12月24日上午9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速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撤緩偵字││年度案號 │3077號 │第83號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98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45號 ││實├───┼───────────┼───────────┤│審│判 決│98年9 月15日 │98年10月29日 ││ │日 期│ │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98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45號 ││決├───┼───────────┼───────────┤│ │判決確│98年10月19日 │98年11月16日 ││ │定日期│ │ │├─┴───┼───────────┼───────────┤│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3636 號 │255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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