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68 、421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68 、421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7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周怡俐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犯罪事實:(99年度毒偵字第421 號)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3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1 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惟續執行徒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4、15、16、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32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6年度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 月27日15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村○○路橋下,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入針筒內再加以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9日18時許,為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陽性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犯罪事實:(99年度毒偵字第168 號)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3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1 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惟續執行徒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4、15、16、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32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6年度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2 月7 日上午7 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豐榮村西佃5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2 月8 日晚間10時55分,乙○○騎機車行經雲林縣麥寮雲154 公路時,因未戴安全帽遭警攔查,當場為警查獲其機車前置物箱內有注射針筒1 支,同日徵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