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50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偵字第3614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3700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通 譯 沈維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 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叁拾壹條第貳項之違反應有防治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昇公司)負責人,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 條所稱之僱主,其明知展昇公司從事水產魚類冷凍魚之生鮮切片、醃漬、調理過程所產生之廢水,需經過廢水處理,而該公司廢水處理場所沉澱槽之清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缺氧症預防規則之規定,本應注意有防止缺氧空氣引起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注意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需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及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詎甲○○本應注意,且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而未規定於清洗沉澱槽之際,實施強制通風換氣及作業環境測定,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標準,及未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事項,而任由公司工務方華山帶領員工黃戰、魯文興、高文玉等人清洗沉澱槽,以致黃戰、魯文興不慎吸入有毒氣體硫化氫,因而呼吸衰竭、窒息,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7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姵君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