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50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911 號),並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0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2 次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88年11月1 日、89年3 月13日,各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1 號、89年度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獲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6月20日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刑事責任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91年4 月21日,以90年度訴字第43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惟因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復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強制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92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接續執行上開刑期,於93年10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5年4 月18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3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5年9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6 月9 日下午某時許,在雲林縣莿桐鄉興貴村興中51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再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6 月13日下午7 時40分許,在莿桐鄉○○路14號前為警查獲,且經採其尿液送驗後,驗出「嗎啡陽性」反應,方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