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0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志翰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鄧景昌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周國榮 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967、4281號、99年度偵字第1669、3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柳志翰】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鄧景昌】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周國榮】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鐘碧桃(經檢察官另為通緝)係溫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溫興公司)實際負責人(起訴書誤載為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夫許詠鏞),周國榮係該公司職員;柳志翰係協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協展公司)負責人、鄧景昌係盛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盛密公司,另行審結)負責人,柳志翰、鄧景昌曾於民國89至90年間任職於周國榮擔任負責人之安可福科技有限公司(於92年7 月9 日廢止),且周國榮、柳志翰等2 人於91至94年間曾先後擔任安德福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1 日解散)董事長;張劉娥(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為安普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普公司)之負責人。 二、緣雲林縣斗南鎮公所依據雲林縣政府93年2 月23日府財務字第0930018556號函轉行政院93年2 月18日院授主忠六字第0930000942號函通知「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計劃案」業經行政院同意補助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辦理採購,斗南鎮公所社會課課長李明萍乃於93年5 月31日簽請斗南鎮鎮長李永章(後已歿,起訴書誤載為鎮公所主任秘書劉茂松)裁示承辦單位,經李永章於同年6 月1 日核示由民政課主辦「設計、施工」、社會課主辦「監工、驗收」後,即由民政課課員廖慶芳(業已審結)負責主辦,並於同年月2 日(起訴書誤載為8 日)簽請李永章(起訴書誤載為劉茂松)核可將本案移請發包中心辦理上網招標,經李永章於同年月8 日核可後,即由斗南鎮公所行政室課員李銀錮上網公告辦理「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載明採購金額為245,000 元。嗣由亟泰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亟泰公司)之負責人張宗寶(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亟泰公司名義得標,張宗寶除自行承作部分設計工作以外,並以6 萬元之代價,委託柳志翰經常性在斗南鎮之工地現場,處理相關監工與監造,並執行本案設計及編製預算書之工作。後經廖慶芳於同年11月12日簽請鎮長李永章核准將本件「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採購案移請發包中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發包事宜,俟發包完成後再擲回民政課續辦,經李永章於同年月22日核可後,即由發包中心之行政室主任林宏澋(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主辦招標事宜。 三、鄧景昌於本件工程採購案辦理招標後,得知柳志翰係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得標者,隨即於93年間開標前,在溫興公司與鐘碧桃找上柳志翰表明欲承攬上開工程,並要求柳志翰協助其等得標,經柳志翰應允,3 人並計算該工程之利潤約180 萬元,由3 人各佔1 份,若工程完成取得款項後,每人可分得60萬元。後於93年11月間某日白天,在臺北縣五股鄉(現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路橋下之溫興公司3 樓,柳志翰、鄧景昌、鐘碧桃及受鐘碧桃僱用處理本件工程相關事宜之周國榮等4 人遂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俗稱圍標)之犯意聯絡,達成協議由鐘碧桃向不知情之張劉娥借用安普公司、鄧景昌使用自有之盛密公司及鐘碧桃另支付10萬元對價予詹益賢(另行審結)借用益信有限公司(下稱益信公司,負責人為詹益賢,後已廢止公司執照),而以此3 家廠商牌照,分別製作以益信公司為得標廠商、安普公司、盛密公司為陪標廠商之標函投標而圍標本案。 四、柳志翰為能遂行上開協議,竟基於意圖為自己、鄧景昌、鐘碧桃、周國榮等私人之不法利益,明知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之「工程採購可能發生綁標行為之錯誤態樣」第㈡項規格限制競爭中第1 點明確指示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竟利用擔任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之職務遂行其綁規格標之手法,將溫興公司提供之監視器數位影像監控錄影主機特殊規格(由韓國TOM 公司生產,溫興公司獨家代理,該型錄正面上主機標上「溫興」英文字「WINSUN」,背面有說明該主機為「24. 認證:⑴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合格之電磁相容量測試報告合格證書。⑵顯示影幅之電子檢驗中心或工研院功能符合測試報告書。⑶錄影影幅之電子檢驗中心或工研院功能符合測試報告書。⑷證書名稱須為數位監控系統或數位錄影系統。」)全部照抄至預算書內採購需求規格書內,形成「綁認證」,國內全部主機供應商中,僅溫興公司獨家代理該韓國TOM 公司所生產之上開特殊規格主機,非經過鐘碧桃同意,其他廠商無從購得。柳志翰並對於預算書之編寫違反投標須知規定,要求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型錄」及「認證檢驗證明文件」。 五、嗣於93年12月7 日由林宏澋主持之上開工程採購案投標、開標程序中,鐘碧桃等人遂依照上開協議,由鐘碧桃向不知情之張劉娥借得安普公司牌照並唆使周國榮代表安普公司投標及出席開標作業,鄧景昌則委託不知情之蔡明池(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代表盛密公司投標並出席開標作業,及由鐘碧桃向詹益賢借得益信公司牌照,而分別製作以益信公司為得標廠商、安普公司及盛密公司為陪標廠商之標函投標而圍標本案。又柳志翰因係負責參與本件工程設計部分之代表而獲邀參與上開開標審查作業,詎其於審查過程中竟以參與投標之安普公司DVD 主機未有放大10倍功能;鴻久通訊行無解調器、放大器所附型錄;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宏公司)未附型錄等理由,而認定此3 家廠商均違反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8 條所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各項型錄及證明文件,將此3 家廠商資格審查為不合格,而對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以遂行其綁標行為,致開標之結果僅益信公司及盛密公司等2 家廠商資格經審查通過,使益信公司得以標價650 萬元低於底價665 萬元而得標承攬本案(另盛密公司標價為6,501,987 元),決標比高達97.74%。迨益信公司取得承攬權後,即由鄧景昌經營之盛密公司負責拉線、設備(包括攝影機器材之安裝)等工程,鐘碧桃經營之溫興公司負責提供上開特殊主機及系統整合,周國榮則負責工地現場技術整合,柳志翰、鄧景昌、鐘碧桃等人並因而獲得本件工程款之利益(嗣因益信公司倒閉,柳志翰等人遂再向中聯資通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不知情之登記負責人許文誠借用該公司名義,而以該公司受讓益信公司對斗南鎮公所之工程款債權之方式領款),再依渠等之協議而為分配。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亦即不受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屬實: ㈠被告柳志翰、周國榮、鄧景昌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㈠第55頁反面、卷㈡第61頁反面、第209 頁反面至291 頁、第310 頁反面至第311 頁)。 ㈡同案被告廖慶芳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詢問及偵訊中所供述承辦本件工程之經過(見98年度偵字第3967號卷㈠第196 至207 頁、第239 至241 頁、第244 至250 頁、98年度偵字第4281號卷第9 至20頁、第22至23頁、第50至51頁)。 ㈢證人即斗南鎮公所行政室主任林宏澋、行政室內本件採購案招標作業承辦人譚蔚青、主計主任鄭玉環、財政課長李貞旺、李永章身故後之後任鎮長黃福窮及張宗寶、張劉娥、蔡明池、許文誠等人於調查站或偵訊中之證述(林宏澋部分見98年度偵字第3967號卷㈠第208 至216 頁、第232 至233 頁;譚蔚青部分見98年度偵字第3967號卷㈠第217 至223 頁、第234 至235 頁;鄭玉環部分見同上卷第224 至230 頁、李貞旺部分見98年度偵字第3967號卷㈡第24至29頁;黃福窮部分見同上卷第2 至11頁、98年度偵字第4281號卷第57至60頁、第82至83頁;張宗寶部分見97年度他字第1130號卷第184 至197 頁、第214 至215 頁;張劉娥部分見98年度偵字第3967卷㈠第77至80頁、卷㈡第251 頁;蔡明池部分見同上卷第87至96頁、第115 至116 頁;許文誠部分見97年度他字第198 至205 頁)。 ㈣書證部分: ⒈型錄、預算書及雲林縣斗南鎮公所監視系統工程採購需求規格書(見98年度偵字第3967號卷㈠第108 至109 頁)。⒉斗南鎮公所96年9 月6 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11651號函、96年9 月12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11998號函(見同上卷第187 至190 頁)。 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佈之「工程採購可能發生綁標行為之錯誤態樣」(見98年度偵字第3967號卷㈡第247 頁正、反面)。 ⒋斗南鎮公所九三雲南鎮發字第93063 號公告稿、93年11月22日九三雲南鎮發字第93063 號公告函、93年11月22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93年12月7 日「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案」之底價單、開標記錄(見調查站卷第44至48頁反面)。 ⒌「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98年3 月10日現場勘驗記錄(見97年度他字第1130號卷第18至19頁)。 ⒍雲林縣政府93年2 月23日府財務字第0930018556號函所檢送之93年度斗南鎮公所辦理基本建設及設施經費分配明細表、斗南鎮公所社會課長李明萍93年5 月31日簽呈、廖慶芳93年6 月2 日簽呈(見調查站卷第1 頁至第3 頁反面)。 ⒎斗南鎮公所93年6 月9 日、7 月5 日九三雲南鎮發字第93029 號「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第1 次及第2 次公告稿、公告、93年7 月13日「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底價單、開標記錄、亟泰公司與斗南鎮公所間93年7 月22日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見同上卷第5 頁、第7 頁反面、第8 頁反面、第16頁、第17至21頁)。 ⒏93年10月22日「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預算書、廖慶芳93年11月12日簽呈、斗南鎮公所採購公共工程投標須知及附加說明(草案)、斗南鎮公所93年11月30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見同上卷第23至43頁、第46頁反面至47頁)。 ⒐安普公司、鴻久通訊行、富宏公司、盛密公司之「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收據、營利事業登記證、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標單封等投標文件、益信公司之「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收據、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標單、估價單、單價分析表等投標文件(見同上卷第50至53頁、第54至57頁、第57頁反面至第63頁、第64至67頁、第68至71頁)。 ⒑益信公司與斗南鎮公所間93年12月16日工程契約書(見同上卷第72至84頁)。 ⒒益信公司93年12月29日開工報告、斗南鎮公所工程開工報告表、斗南鎮公所94年1 月10日雲南鎮民字第0930017329號函、益信公司94年4 月19日益信第940419號函、廖慶芳94年5 月20日簽呈檢附「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停工協調記錄、斗南鎮公所94年5 月25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6317號函、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監視器94年5 月24、25、26日設置地點會勘協調會議記錄、雲林縣斗南鎮民代表會94年6 月9 日南鎮代行字第0940000266號函、雲林縣政府斗南鎮公所94年6 月15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7064號、94年7 月11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8030號、94年8 月12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9784號函、亟泰公司94年6 月27日亟字第94062701號、94年7 月19日亟字第94071901號函、益信公司94年8 月4 日益信第940804號函、94年8 月11日完工報告、斗南鎮公所工程工程竣工報告表、益信公司94年12月12日益信第941212號、95年3 月6 日益信第9503061 號函、斗南鎮公所94年12月19、20日驗收紀錄、廖慶芳94年12月26日簽呈、斗南鎮公所95年1 月17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00834號函、斗南鎮公所95年4 月11、19日驗收紀錄、廖慶芳95年5 月19日、95年5 月30日簽呈、斗南鎮公所95年8 月7 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10360號、95年8 月22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10719號、95年10月24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13747號函、雲林縣政府95年8 月14日府採行字第0950080314號函(見同上卷第90至119 頁)。 ⒓益信公司95年8 月29日益字第95082802號函檢送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9 月8 日工程訴字第09500338130 號函、斗南鎮公所95年9 月13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11966號函檢送陳述意見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19日工程訴字第09500405960 號函檢送調解建議書、益信公司95年10月24日益字第95102401號函、斗南鎮公所95年10月27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13755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24日工程訴字第09500459450 號函檢送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見同上卷第120 至133 頁)。 ⒔中聯公司與益信公司間95年9 月5 日工程合約款605 萬元之債權讓與契約書、中聯公司95年11月14日郵局存證信函(見同上卷第134 頁正、反面)。 ⒕斗南鎮公所95年11月24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15125號、96年6 月4 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06867號函、中聯公司96年1 月25日民事起訴狀、廖慶芳96年2 月14日簽呈檢陳民事訴訟96年度訴字第41號答辯狀、本院96年5 月3 日96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廖慶芳96年5 月7 日簽呈、斗南鎮公所與中聯公司為「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之96年5 月15日工程款債權移轉案協調會議紀錄、中聯公司96年5 月28日第960501號函及所檢送中聯公司與益信公司間履約保證金65萬元之債權移轉契約書、斗南鎮公所96年6 月4 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06867號函(見同上卷第135 至146 頁)。 ⒖96年6 月23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08105號、96年7 月25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09690號函(見同上卷第151 至152 頁)。 ⒗96年9 月6 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11651號函、96年9 月12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11998號函、雲林縣斗南鎮調解委員會96年11月15日96年民調字第217 號調解書、中聯公司96年12月6 日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中聯公司97年1 月24日第00000000號、97年2 月14日第00000000號函、雲林縣斗南鎮公所97年2 月1 日雲南鎮民字第0970001496號函、97年4 月10日第000000000 號切結書、97年4 月10日第00000000號切結書、97年6 月18日第0000000 號保固切結書(見同上卷第163 至174 頁)。 ⒘斗南鎮公所95年4 月16日驗收紀錄、95年6 月5 、6 、13、14、21日、97年2 月19日覆驗紀錄、廖慶芳97年3 月13日簽呈、斗南鎮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費決算書、營繕工程結算詳細表、數量表、中聯公司96年12月7 日第961201號函及96年12月7 日領據、96年12月10日第961202號函及96年12月10日領據、廖慶芳96年12月18日、97年4 月29日簽呈、中聯公司97年4 月10日第97041001號函及97年4 月30日領據、斗南鎮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分期付款表、中聯公司97年6 月19日繳款書(見同上卷第176 至196 頁)。 ⒙亟泰公司、中聯公司、盛密公司、溫興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97年度他字第1130號卷第11至12頁、見本院卷㈠第158 至159 頁)。 ⒚亟泰公司93年12月13日亟字第93012055號函、斗南鎮公所94年1 月14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0562號函、益信公司94年3 月10日益信第940310號函、94年3 月17日益信第940317號函、廖慶芳94年4 月7 日簽呈、斗南鎮公所94年3 月28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3298號函、94年4 月7 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4043號函、94年4 月13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4012號函、94年4 月13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4243號函廖慶芳94年4 月20日簽呈、斗南鎮公所94年4 月28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05056號函、亟泰公司94年7 月14日亟字第94071401號函(見本院卷㈡第99至107 頁、第109 至110 頁、第117 至118 頁)。 ⒛斗南鎮公所94年7 月26日雲南鎮民字第9233號函(稿)、94年9 月2 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10995號函、94年10月4 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12504號函、94年9 月6 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11018號函、94年9 月12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10169號函、斗南鎮轄內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攝影器材抽驗會勘紀錄、斗南鎮公所94年10月6 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12683號函、益信公司94年10月12日益信第941012號函、廖慶芳94年10月20日簽呈、斗南鎮公所94年10月28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13011號函(見同上卷第125 至134 頁)。 廖慶芳95年2 月9 日會簽文稿、斗南鎮公所95年2 月14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01659號函、益信公司95年2 月17日益信第9502171 號函、廖慶芳95年2 月21日簽呈、斗南鎮公所95年2 月24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02256號函、益信公司95年3 月6 日益信第9503061 號函、廖慶芳95年5 月19日簽呈、斗南鎮公所95年5 月24日雲南鎮民字第0950006722號函(見同上卷第136 至143 頁)。 ㈤綜上足認,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等3 人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其等有罪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等3 人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等3 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罰金刑部分:被告等3 人犯罪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後,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則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亦即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則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即將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惟就本案被告等3 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而言,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其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旨)。 ㈢牽連犯部分:被告柳志翰行為後,刑法第55條已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亦即原牽連犯部分之規定業已刪除,而本案被告柳志翰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及第88條第1 項前段等2 罪,因彼此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詳如後述),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應僅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之罪,然若依修正後之規定,因已無牽連犯之規定,且前揭2 個犯行之時間、地點及犯罪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自應就此2 罪分論併罰之,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兩者相較之下,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柳志翰。 ㈣綜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以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3 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至易科罰金等易刑處分,係於量刑後始應決定之事項,則自無從與量刑前所應適用之法律一併綜合比較,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等3 人與鐘碧桃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前揭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圍標本件監視系統建置工程,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等3 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等3 人與鐘碧桃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柳志翰係受斗南鎮公所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竟意圖為為自己及鐘碧桃、被告周國榮、鄧景昌等私人之不法利益,對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工程款之利益,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之綁標罪。又被告柳志翰為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員,其對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之目的,即在於使其與被告鄧景昌、周國榮及鐘碧桃等人可遂行合意圍標犯行,使益信公司得標,以獲取不當利益,故被告柳志翰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之綁標罪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等3 人為圖個人私利而犯本件合意圍標犯行,另被告柳志翰身為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員,竟違反法令以綁規格標之方式遂行其合意圍標犯行,並於開標程序中違法審查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規格,使鐘碧桃等人所借用之益信公司得標本件工程,且於施作後獲得工程款之利益,渠等所為均係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健全運作,及採購程序之公平、公正及公開,實有可議;惟念其等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均陳稱已經由本案得到教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12 頁),足認其等已有悔悟之心;再參以本件工程自施工迄驗收、領款等過程幾經波折(詳情如附表所示說明),並因益信公司倒閉,致須歷經債權讓與、法院訴訟、調解等數個階段,始領得工程款,期間已產生諸多虧損,是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及鐘碧桃等人最終獲利在扣除成本等費用後,亦十分有限;另被告周國榮係因任職於溫興公司,受鐘碧桃僱用而依其指示參與本件合意圍標犯行及其後相關工程施作等事宜,且被告周國榮除領取溫興公司所支付之薪水外,並未就本件工程額外受有其他利潤,是被告周國榮犯罪情節自較被告柳志翰、鄧景昌等人為輕;又依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等3 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其等目前均有正當職業及正常之婚姻、家庭生活(見本院卷㈡第311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被告等3 人所犯前開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經核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而符合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均應予以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同條例第9 條亦定有明文。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等3 人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再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等3 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被告等3 人行為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3 人,故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等3 人經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惟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柳志翰前曾於83年間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確定,後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上開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其後亦未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鄧景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周國榮前曾於92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後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上開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其後亦未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3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等3 人因一時貪念及思慮不周而犯罪,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院為使被告等3 人能謹記本院宣告緩刑之用意,勿再輕易觸法,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柳志翰、鄧景昌、周國榮應分別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個月內,向公庫各支付新臺幣9 萬元、6 萬元、5 萬元。 七、同案被告廖慶芳業已審結,同案被告盛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詹益賢被訴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8條1 項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附表: ┌─┬────┬───────────────┬─────────────────┐ │編│日期 │書證 │說明 │ │號│ │ │ │ ├─┼────┼───────────────┼─────────────────┤ │1 │93.02.23│雲林縣政府93年2 月23日府財務字│雲林縣政府行文斗南鎮公所:關於93年│ │ │ │第0930018556號函檢送93年度斗南│度中央補助斗南鎮公所轄內各里監視系│ │ │ │鎮公所辦理基本建設及設施經費分│統建置經費700 萬元乙案,業經行政院│ │ │ │配明細表(調查站卷第1 頁至第2 │核定,請確依核定函示辦理。 │ │ │ │頁) │ │ ├─┼────┼───────────────┼─────────────────┤ │2 │93.05.31│社會課課長李明萍93年5 月31日簽│斗南鎮公所社會課長李明萍於93年5 月│ │ │ │呈(調查站卷第3 頁) │31日簽請鎮長裁示「斗南鎮轄內各里監│ │ │ │ │視系統建置案」之承辦單位,經鎮長李│ │ │ │ │永章於93年6 月1 日裁示:設計施工部│ │ │ │ │分由民政課主辦、監工及驗收部分由社│ │ │ │ │會課主辦。 │ ├─┼────┼───────────────┼─────────────────┤ │3 │93.06.02│主辦人即民政課課員廖慶芳93年6 │廖慶芳為辦理「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 │ │ │月2 日簽呈(調查站卷第3 頁反面│統建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於│ │ │ │) │93年6 月2 日簽呈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 │ │ │移請斗南鎮公所發包中心辦理上網招標│ │ │ │ │事宜,俟發包完成後再擲還民政課續辦│ │ │ │ │,呈請鎮長核示,經鎮長李永章於93年│ │ │ │ │6月8日核可。 │ ├─┼────┼───────────────┼─────────────────┤ │4 │93.06.09│斗南鎮公所93年6 月9 日九三雲南│93年6 月9 日公告辦理「斗南鎮轄內各│ │ │ │鎮發字第93029 號「斗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 │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開標日期為93年6 月17日;應徵資格│ │ │ │案」第一次公告稿、公告(調查站│為1.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2.工程顧問│ │ │ │卷第4 頁至第5 頁) │公司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列有│ │ │ │ │得以辦理本項工程規劃設計業務者,並│ │ │ │ │應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 │ │ │ │術顧問機構登記證。3.廠商如有採購法│ │ │ │ │第103 條所列情事者,不得參與投標,│ │ │ │ │如已參與,取消資格。 │ ├─┼────┼───────────────┼─────────────────┤ │5 │93.07.05│斗南鎮公所93年7 月5 日九三雲南│因93年6 月17日無人投標,造成流標,│ │ │ │鎮發字第93029 號「斗南鎮轄內各│故第2 次招標公告,開標日期為93年7 │ │ │ │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月13日;應徵資格:上述第1 點廖慶芳│ │ │ │案」第二次公告稿(調查站卷第7 │更改為「具有設計監造本項工程資格之│ │ │ │頁反面) │技術公司」。 │ ├─┼────┼───────────────┼─────────────────┤ │6 │93.07.13│斗南鎮公所93年7 月13日「斗南鎮│開標過程由行政室主任郭榮徽主持,出│ │ │ │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委託設│席人員包括亟泰公司之工程顧問柳志翰│ │ │ │計監造案」之底價單、開標記錄(│(廖慶芳未參與開標),得標廠商為亟│ │ │ │調查站卷第8 頁反面、第16頁) │泰公司,決標金額為2.89%。 │ ├─┼────┼───────────────┼─────────────────┤ │7 │93.07.22│亟泰公司與斗南鎮公所間93年7 月│①斗南鎮公所(鎮長李永章)與亟泰公│ │ │ │22日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調查站│ 司(法定代理人張宗寶)於93年7 月│ │ │ │卷第17頁至第21頁) │ 22日簽訂契約。 │ │ │ │ │②契約書第4 條第1 款規定應於簽約後│ │ │ │ │ 40個日曆天完成預算書且審查合格,│ │ │ │ │ 然亟泰公司超出履約期限至10月22日│ │ │ │ │ 才繳交(亟泰曾申請延期2 次獲准)│ │ │ │ │ 。 │ ├─┼────┼───────────────┼─────────────────┤ │8 │93.10.22│93年10月22日「斗南鎮轄內各里監│預算書內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並無│ │ │ │視系統建置工程」預算書1 份(調│「投標廠商應檢附各項材料產品、型錄│ │ │ │查站卷第23頁至第36頁) │及認證檢驗證明文件」。 │ ├─┼────┼───────────────┼─────────────────┤ │9 │93.11.12│廖慶芳93年11月12日簽呈(調查站│廖慶芳於93年11月12日為辦理「斗南鎮│ │ │ │卷第37頁) │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招標案事│ │ │ │ │宜,檢陳工程預算書,並請核閱招標公│ │ │ │ │告(稿)、上網公告(稿)、工程契約│ │ │ │ │暨投標須知(草案),簽請鎮長核示移│ │ │ │ │請發包中心辦理上網招標發包事宜,俟│ │ │ │ │發包完成後再擲回民政課續辦,經鎮長│ │ │ │ │李永章於93年11月22日核示押標金為35│ │ │ │ │萬元。 │ ├─┼────┼───────────────┼─────────────────┤ │10│93.11.22│斗南鎮公所九三雲南鎮發字第9306│93年11月22日公告「斗南鎮轄內各里監│ │ │ │3 號公告稿、93年11月22日九三雲│視系統建置工程」,開標日期為93年12│ │ │ │南鎮發字第93063 號公告函及93年│月7 日。 │ │ │ │11月22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調查站卷第44頁至第46頁) │ │ ├─┼────┼───────────────┼─────────────────┤ │11│93.11.30│斗南鎮公所93年11月30日中文公開│斗南鎮公所更正公告,廖慶芳遂於93年│ │ │ │招標公告資料(調查站卷第46 頁 │11月30日公告更正,於「廠商資格摘要│ │ │ │反面至第47頁) │」加註「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各│ │ │ │ │項材料產品應檢附型錄及認證檢驗證明│ │ │ │ │文件。」 │ ├─┼────┼───────────────┼─────────────────┤ │12│93.12.07│斗南鎮公所93年12月7 日「斗南鎮│①審標結果:投標廠商計5 家,開標│ │ │ │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案」之│ 前合格投標廠商計5 家,審標結果5 │ │ │ │底價單、開標記錄(調查站卷第48│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益信公司報│ │ │ │頁正、反面) │ 價新臺幣650 萬元整最低,且在底價│ │ │ │ │ 665 萬元整以內,故益信公司得標。│ │ │ │ │②備註:依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8條 ,│ │ │ │ │ 投標廠商應檢附各項型錄及證明文件│ │ │ │ │ 。第1 家安普科技DVD 主機未有放大│ │ │ │ │ 10倍功能(不合格),第2 家鴻久通│ │ │ │ │ 訊無解調器、放大器、線材型錄(不│ │ │ │ │ 合格),第4 家富宏科技未附型錄(│ │ │ │ │ 不合格)。 │ ├─┼────┼───────────────┼─────────────────┤ │13│93.12.13│亟泰公司93年12月13日亟字第9301│93年12月13亟泰公司(聯絡人柳志翰)│ │ │ │2055號函(本院卷㈡第99頁) │函文益信公司並副知斗南鎮公所核准:│ │ │ │ │請益信公司應依施工說明檢附施工負責│ │ │ │ │人姓名、地址、電話、預定施工進度表│ │ │ │ │、產品型錄、配置圖、線路佈設圖暨施│ │ │ │ │工日報表須每日送監造單位簽可。廖慶│ │ │ │ │芳簽請同意柳志翰之意見,請益信公司│ │ │ │ │按該文說明辦理。 │ ├─┼────┼───────────────┼─────────────────┤ │14│93.12.16│益信公司與斗南鎮公司間93年12月│訂約日期為93年12月16日、完工期限為│ │ │ │16日工程契約書1 份(調查站卷第│90日曆天。 │ │ │ │72頁至第84頁) │ │ ├─┼────┼───────────────┼─────────────────┤ │15│93.12.29│益信公司93年12月29日開工報告、│①益信公司函文斗南鎮公所:工程已於│ │ │ │斗南鎮公所工程開工報告表(調查│ 93年12月29日正式開工,請斗南鎮公│ │ │ │站卷第90頁正、反面) │ 所派員監工。廖慶芳擬:依本工程前│ │ │ │ │ 經鈞長裁示監工及驗收由社會課主辦│ │ │ │ │ ,請社會課派員。 │ │ │ │ │②規定開工日期:93年12月25日 │ │ │ │ │ 預定竣工日期:94年3 月24日 │ │ │ │ │ 實際開工日期:93年12月29日 │ ├─┼────┼───────────────┼─────────────────┤ │16│94.01.10│斗南鎮公所94年1 月10日雲南鎮民│斗南鎮公所94於1 年10日回函益信公司│ │ │ │字第0930017329號函(調查站卷第│:上述之開工報告,請益信公司確實遵│ │ │ │91頁) │守90個日曆天之施工期限。 │ ├─┼────┼───────────────┼─────────────────┤ │17│94.01.14│斗南鎮公所94年1 月14日雲南鎮民│廖慶芳於94年1 月14日函催施工之益信│ │ │ │字第0940000562號函(本院卷㈡第│公司應依契約書規定提報施工順序、預│ │ │ │100 頁) │定進度表、施工計劃、品管計劃、材料│ │ │ │ │型錄、認證檢驗證明及樣品送鎮公所核│ │ │ │ │定;並副知監造之亟泰公司應製作監造│ │ │ │ │計劃書送斗南鎮公所審查。 │ ├─┼────┼───────────────┼─────────────────┤ │18│94.03.10│①益信公司94年3 月10日益信第94│益信公司於前開時間先後二度函請以「│ │ │94.03.17│ 0310號函(本院卷㈡第101 頁) │變更監視器位置」、「變更線路器材」│ │ │ │②益信公司94年3 月17日益信第94│、「備料及重新佈線須費時30天」等變│ │ │ │ 0317號函(本院卷㈡第102 頁)│更設計之理由報請准予停工或展延工期│ │ │ │ │30天,但為廖慶芳於94年3 月23日擬請│ │ │ │ │其按政府採購法及工程契約書規定辦理│ │ │ │ │。 │ ├─┼────┼───────────────┼─────────────────┤ │19│94.03.28│斗南鎮公所94年3 月28日雲南鎮民│斗南鎮公所函覆益信公司要求監視器設│ │ │ │字第0940003298號函(本院卷㈡第│置地點原則不予變更。另關於變更材料│ │ │ │104 頁) │,並副知亟泰公司:按政府採購法第21│ │ │ │ │條及本工程契約書之規定,敘明理由送│ │ │ │ │本所核定,其展延工期應俟敘明變更材│ │ │ │ │料後,再據以辦理。 │ ├─┼────┼───────────────┼─────────────────┤ │20│94.04.07│①廖慶芳94年4 月7 日簽呈(本院│①廖慶芳於94年4 月7 日斗南鎮公所內│ │ │ │ 卷㈡第103 頁) │ 部簽文中主張:本工程監視器設置│ │ │ │②斗南鎮公所94年4 月7 日雲南鎮│ 地點均由各派出所選定,如今又請求│ │ │ │ 民字第0940004043號函(本院卷│ 全部變更地點似有決定草率之疑;│ │ │ │ ㈡第105 頁) │ 又本工程己接近完工,如准其申請變│ │ │ │ │ 更位置,必須變更原設計內容與預算│ │ │ │ │ 金額且將延長工期,故以不變更原設│ │ │ │ │ 置位置為宜;惟是否准其申請變更│ │ │ │ │ ,請核示。嗣經鎮長李永章於94 年4│ │ │ │ │ 月11日批示「如民政課擬」。 │ │ │ │ │②廖慶芳4 月7 日函文益信公司:依工│ │ │ │ │ 程預定進度表規定,本工程進度已嚴│ │ │ │ │ 重落後,請儘速趕工,且已逾規定完│ │ │ │ │ 工日期(94年3 月24日),本所將按│ │ │ │ │ 契約書第23條第1 項辦理罰款等語。│ ├─┼────┼───────────────┼─────────────────┤ │21│94.04.13│斗南鎮公所94年4 月13日雲南鎮民│斗南分局建國派出所雖曾函請斗南鎮公│ │ │ │字第0940004012號函(本院卷㈡第│所准予變更其轄內監視器材設置地點,│ │ │ │106 頁) │但廖慶芳仍依上開理由函覆拒絕其所請│ │ │ │ │。 │ ├─┼────┼───────────────┼─────────────────┤ │22│94.04.13│斗南鎮公所94年4 月13日雲南鎮民│施工之益信公司雖曾於94年4 月5 日申│ │ │ │字第0940004243號函(本院卷㈡第│報完工,但廖慶芳以「本工程尚有多項│ │ │ │107 頁) │設備(含監控主機、攝影機)尚未設置│ │ │ │ │,請於各項設備全部設置完成後,再申│ │ │ │ │請完工」為由,拒絕其完工之申報,並│ │ │ │ │且要求監造之亟泰公司於申報完工前,│ │ │ │ │檢附加減預算表、竣工圖及監工日報表│ │ │ │ │等資料送斗南鎮公所審查。 │ ├─┼────┼───────────────┼─────────────────┤ │23│94.04.19│益信公司94年4 月19日益信第9404│益信公司於94年4 月19日三度以前開變│ │ │ │19號函(調查站卷第91頁反面) │更設計工程數量增加為由要求展延工期│ │ │ │ │30 天 。 │ ├─┼────┼───────────────┼─────────────────┤ │24│94.04.20│廖慶芳94年4 月20日簽呈(本院卷│廖慶芳在內部會簽公文中主張:本工│ │ │ │㈡第109 頁) │程原設計為5C2V纜線,承包商如為增強│ │ │ │ │收訊功能,欲變更為7C2V之纜線,在不│ │ │ │ │增加原預算費用下,應可同意其變更;│ │ │ │ │承包商未先徵詢本所同意逕應派出所│ │ │ │ │要求變更攝影機之設置位置,造成部分│ │ │ │ │攝影機及線路之設置位置與原設計不同│ │ │ │ │,其責任應自負;至於該公司欲以上│ │ │ │ │述理由請求展延工期,經查未檢附展延│ │ │ │ │工期分析表,是否准其所請,請核示等│ │ │ │ │語。嗣經主任秘書劉茂松批示:依94年│ │ │ │ │5 月20日簽辦理。 │ ├─┼────┼───────────────┼─────────────────┤ │25│94.04.28│斗南鎮公所94年4 月28日雲南鎮民│廖慶芳函文監造之亟泰公司謂:該公司│ │ │ │字第0940005056號函(本院卷㈡第│未依契約書第2 條第9 項規定,於每月│ │ │ │110 頁) │15日前填寫監工月報表送本所備查,顯│ │ │ │ │有未善盡監造之責,本所將依契約書第│ │ │ │ │6 條第5 項之規定,予以罰款。 │ ├─┼────┼───────────────┼─────────────────┤ │26│94.05.20│廖慶芳94年5 月20日簽呈檢附「斗│因斗南鎮民代表會於前1 日即94年5 月│ │ │ │南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19日之定期會議中質疑本工程監視器之│ │ │ │停工協調記錄(調查站卷第92頁至│設置停工協調記錄位置,並要求斗南鎮│ │ │ │第93頁) │公所停工檢討設置地點地點乙節,斗南│ │ │ │ │鎮公所才同意本工程停工並俟與各派出│ │ │ │ │所轄區之鎮民代表、里長共同協商會勘│ │ │ │ │設置地點後,再依合約規定辦理變更設│ │ │ │ │計施工,但停工前承包商已逾期之工期│ │ │ │ │部分仍應以逾期計算之協調決議。 │ ├─┼────┼───────────────┼─────────────────┤ │27│94.05.25│斗南鎮公所94年5 月25日雲南鎮民│函知益信公司、亟泰公司:自94年5 月│ │ │ │字第0940006317號函(調查站卷第│21日起暫時停工,俟設置地點協調完成│ │ │ │95頁) │後按合約書辦理變更設計施工,但停工│ │ │ │ │前已逾工期仍應以逾期計算。 │ ├─┼────┼───────────────┼─────────────────┤ │28│94.06.09│雲林縣斗南鎮民代表會94年6 月9 │斗南鎮民代表會同意依照「監視器設置│ │ │ │日南鎮代行字第0940000266號函(│地點協調會議記錄及監視器設置地點變│ │ │ │調查站卷第107頁) │更對照表」辦理。廖慶芳於94年6 月10│ │ │ │ │日擬:本案是否按「協調會議記錄及監│ │ │ │ │視器設置地點變更對照表」辦理,請核│ │ │ │ │示。奉核可後,再函請本工程顧問公司│ │ │ │ │辦理變更設計。嗣經鎮長李永章於94年│ │ │ │ │6 月14日批示:如擬。 │ ├─┼────┼───────────────┼─────────────────┤ │29│94.06.15│斗南鎮公所94年6 月15日雲南鎮民│依斗南鎮民代表會於94年6 月9 日來文│ │ │ │字第0940007064號函(調查站卷第│同意按「協調會議紀錄及監視器設置地│ │ │ │107頁反面) │點變更對照表」,函知亟泰公司於94年│ │ │ │ │6 月27日前據以辦理變更設計完成並送│ │ │ │ │斗南鎮公所審查。 │ ├─┼────┼───────────────┼─────────────────┤ │30│94.06.27│亟泰公司94年6 月27日亟字第9406│亟泰公司於94年6 月27日首度函文斗南│ │ │ │2701號函(調查站卷第108頁) │鎮公所,並列明變更設計後之各項預算│ │ │ │ │費用增加293,115 元。但廖慶芳簽擬不│ │ │ │ │同意意見為:經審查其設計之線路距│ │ │ │ │離與實際不符,擬請其全部重新勘查後│ │ │ │ │於5 日內在不增加原發包金額下,編製│ │ │ │ │變更設計預算書送本所審查;地點變│ │ │ │ │更後,線路增加未逾300 米部分不予計│ │ │ │ │費;變更後增加之距離由顧問公司會│ │ │ │ │同承辦員(即廖慶芳)勘查後再確定。│ ├─┼────┼───────────────┼─────────────────┤ │31│94.07.11│斗南鎮公所94年7 月11日雲南鎮民│嗣經斗南鎮公所鎮長李永章批示後,於│ │ │ │字第0940008030號函(調查站卷第│94年7 月11日據以正式行文亟泰公司並│ │ │ │108頁反面) │要求本工程未完成變更設計審查前,承│ │ │ │ │包商不得事先復工,請亟泰公司確實嚴│ │ │ │ │格監督。 │ ├─┼────┼───────────────┼─────────────────┤ │32│94.07.14│亟泰公司94年7 月14日亟字第9407│亟泰公司據前項公文實際測量後,94年│ │ │ │1401號函(本院卷㈡第117 頁至第│7月14 日二度函覆鎮公所謂:本工程因│ │ │ │118 頁) │辦理變更位置點,所增加米數為4,290 │ │ │ │ │米,但廖慶芳於94年7 月19日簽擬不同│ │ │ │ │意之意見為:經查變更監視器設置位│ │ │ │ │置之距離與實際不符,請其實際測量後│ │ │ │ │3 日內送本所審查;單價分析表之金│ │ │ │ │額請其按工程發包金額計算。 │ ├─┼────┼───────────────┼─────────────────┤ │33│94.07.19│亟泰公司94年7 月19日亟字第9407│亟泰公司於94年7 月19日三度函文並檢│ │ │ │1901號函(調查站卷第109頁) │附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廖慶芳才於94│ │ │ │ │年7 月26日簽擬:經審查尚符合規定,│ │ │ │ │擬經核可後通知承包商按合約規定辦理│ │ │ │ │復工。 │ ├─┼────┼───────────────┼─────────────────┤ │34│94.08.04│益信公司94年8 月4 日益信第9408│益信公司於94年8 月4 日覆函斗南鎮公│ │ │ │04號函(調查站卷第110頁) │所訂於94年8 月5 日辦理復工。 │ ├─┼────┼───────────────┼─────────────────┤ │35│94.08.12│斗南鎮公所94年8 月12日雲南鎮民│廖慶芳於94年8 月12日函知益信公司、│ │ │ │字第0940009784號函(調查站卷第│亟泰公司同意復工備查,並請其於復工│ │ │ │110頁反面) │後15個日曆天內完工。 │ ├─┼────┼───────────────┼─────────────────┤ │36│94.08.15│①益信公司94年8 月11日完工報告│94年8 月15日益信公司來文報告完工,│ │ │ │ 、斗南鎮公所工程竣工報告表(│並請鎮公所派員驗收,經廖慶芳於94年│ │ │ │ 調查站卷第111 頁) │8 月22日簽擬:本工程預訂自94年9 月│ │ │ │②斗南鎮公所94年7 月26日雲南鎮│2 日起開始辦理驗收,廖慶芳並填寫竣│ │ │ │ 民字第9233號函(稿)、94 年9│工報告表,載明「逾期57天、逾期罰款│ │ │ │ 月2 日雲南鎮民字第0940010995│金額370500元」等語。惟前後期間適逢│ │ │ │ 號函、94年10月4 日雲南鎮民字│海棠、泰利及龍王颱風接續肆虐,造成│ │ │ │ 第0940012504號函(本院卷㈡第│本工程線路掉落危及人車安全,廖慶芳│ │ │ │ 125 頁至第127 頁) │於94年7 月26日、9 月2 日及10月4 日│ │ │ │ │四度行文益信公司、亟泰公司儘速派員│ │ │ │ │修護。 │ ├─┼────┼───────────────┼─────────────────┤ │37│94.09.12│斗南鎮公所94年9 月12日雲南鎮民│函知益信公司、亟泰公司為驗收需要,│ │ │ 至 │字第0940010169號函、斗南鎮轄內│訂於9 月15日下午3 時,將本工程相關│ │ │94.09.15│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攝影器材抽驗│攝影器材送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依當│ │ │ │會勘紀錄(本院卷㈡第129 頁至第│日抽驗會勘紀錄所載:益信公司派鄧景│ │ │ │130 頁) │昌、亟泰公司派柳志翰會同抽驗。結論│ │ │ │ │:抽驗設置於田頭里太興宮之攝影器材│ │ │ │ │送工研院檢驗功能是否與原規定相符;│ │ │ │ │並將攝影機封存俟工研院排定日期後送│ │ │ │ │驗。 │ ├─┼────┼───────────────┼─────────────────┤ │38│94.10.06│斗南鎮公所94年10月6 日雲南鎮民│①廖慶芳於94年10月6 日二度函知益信│ │ │ 至 │字第0940012683號函(本院卷㈡第│ 公司、亟泰公司:為求檢驗之正確性│ │ │94.10.12│131 頁)、益信公司94年10月12日│ ,擬再補抽驗3 支攝影機,請派員會│ │ │ │益信第941012號函(本院卷㈡第13│ 同辦理。 │ │ │ │2 頁) │②上開兩公司則隨即於94年10月12日函│ │ │ │ │ 斗南鎮公所:工研院光電所檢測曠日│ │ │ │ │ 費時,為求時效已自行將各器材檢測│ │ │ │ │ 報告送法院公證;且本案於開工前、│ │ │ │ │ 施工中及報請完工時,均已由本案監│ │ │ │ │ 造單位逐一檢驗,足證器材皆符合規│ │ │ │ │ 定,並請求斗南鎮公所排定驗收日期│ │ │ │ │ ,至於再補抽驗之3 支攝影機,亦請│ │ │ │ │ 監造單位逐支檢驗並具切結。 │ ├─┼────┼───────────────┼─────────────────┤ │39│94.10.20│①廖慶芳94年10月20日簽呈(本院│廖慶芳於94年10月20日針對上述函文之│ │ │ 至 │ 卷㈡第133 頁) │簽擬意見為:本工程承包商未按合約│ │ │94.10.28│②斗南鎮公所94年10月28日雲南鎮│規定檢附線路附掛台電電桿之明細表送│ │ │ │ 民字第0940013011號函(本院卷│本所轉向台電申請,與未附攝影機設置│ │ │ │ ㈡第134 頁) │地點之各里長確認,擬請補足後再辦驗│ │ │ │ │收;至於攝影機是否再補抽驗3 支,│ │ │ │ │擬請監造單位提出說明或具結保證品質│ │ │ │ │後再決定等語。嗣經代理鎮長陳淑雀批│ │ │ │ │示「請依規定及合約內容審查及驗收」│ │ │ │ │後,廖慶芳即據以於94年10月28函知上│ │ │ │ │開兩公司,函文內容除如前開簽擬意見│ │ │ │ │外,並請益信公司督促工研院儘速辦理│ │ │ │ │檢驗,以便早日辦理驗收。 │ ├─┼────┼───────────────┼─────────────────┤ │40│94.12.12│益信公司94年12月12日益信第9412│益信公司檢陳工業研究院- 光電所檢測│ │ │ │12號函(調查站卷第112頁反面) │報告一式函請鎮公所排定驗收日期。廖│ │ │ │ │慶芳於94年12月13日擬:本鎮轄內各│ │ │ │ │里監視系統工程之監視器經工研院檢測│ │ │ │ │結果,尚符合原規範規定,擬訂於94年│ │ │ │ │12月9 日起開始辦理驗收。本工程驗│ │ │ │ │收,前經鈞長核示由張課員水順主驗、│ │ │ │ │邱技士協驗,並請資訊室沈先生協助,│ │ │ │ │屆時請前述人員配合驗收,並請主計室│ │ │ │ │,政風室派員會勘。 │ ├─┼────┼───────────────┼─────────────────┤ │41│94.12.19│斗南鎮公所94年12月19、20日驗收│廖慶芳(製作當日驗收紀錄) 會同代理│ │ │ 至 │紀錄(調查站卷第113頁反面) │鎮長指派之3 名同事與益信公司、亟泰│ │ │94.12.20│ │公司參與驗收,惟因工程存有諸多缺失│ │ │ │ │,驗收結果:驗收不通過、應限期改善│ │ │ │ │、再行覆驗。 │ ├─┼────┼───────────────┼─────────────────┤ │42│94.12.26│①廖慶芳94年12月26日簽呈(調查│①廖慶芳於94年12月26日簽擬:本件工│ │ │ 至 │ 站卷第114 頁) │ 程已於94年12月19日、20日辦理驗收│ │ │95.01.17│②斗南鎮公所95年1 月17日南鎮民│ ,驗收結果有部分設施尚有缺失,詳│ │ │ │ 字第0950000834號函(調站卷第│ 如驗收記錄,擬請承包商於95年2 月│ │ │ │ 115 頁) │ 20日前改善工程,再函報本所辦理覆│ │ │ │ │ 驗,請鎮長核示。 │ │ │ │ │②斗南鎮公所於95年1 月17日函文益信│ │ │ │ │ 公司:於94年12月19、20日驗收結果│ │ │ │ │ 有部分缺失,請95年2 月20日前將缺│ │ │ │ │ 失改善完成,再函報本所辦理覆驗。│ ├─┼────┼───────────────┼─────────────────┤ │43│95.02.09│①廖慶芳94年10月20日簽呈(本院│廖慶芳於94年10月20日內部會簽文稿中│ │ │ 至 │ 卷㈡第133 頁) │主張「本工程施工說明已明訂……,承│ │ │95.02.14│②斗南鎮公所95年2 月14日雲南鎮│包商應按照施工說明施工」等語,並參│ │ │ │ 民字第0950001659號函(本院卷│照建設課技工邱江海於該文簽註之意見│ │ │ │ ㈡第137 頁) │,於95年2 月14日覆文益信公司:請按│ │ │ │ │本工程施工說明施工,並向台電提出攝│ │ │ │ │影機用電申請。 │ ├─┼────┼───────────────┼─────────────────┤ │44│95.02.17│①益信公司95年2 月17日益信第95│①益信公司於95年2 月17日二度來文稱│ │ │ 至 │ 02171 號函(本院卷㈡第138 頁│ :台電施工法對於「無帶電源之訊號│ │ │95.02.24│ ) │ 線路是否應固定裝設?」並無規範,│ │ │ │②廖慶芳95年2 月21日簽呈(本院│ 且工程估價單並無此經費,本工程施│ │ │ │ 卷㈡第139 頁) │ 作前均已會同監造單位認可等語,並│ │ │ │③斗南鎮公所95年2 月24日雲南鎮│ 要求排定覆驗日期及建請協商會議期│ │ │ │ 民字第0950002256號函(本院卷│ 間不列入工期並檢附停工報告書。 │ │ │ │ ㈡第140 頁) │②廖慶芳於95年2 月21日針對前開來文│ │ │ │ │ 簽註意見為「本案纜線之安裝,擬請│ │ │ │ │ 承包商及技術顧問公司提供台電纜線│ │ │ │ │ 施工規範及製造廠之施工說明書及圖│ │ │ │ │ 示方法供參考;且本工程己申報完工│ │ │ │ │ ,不能再申請停工」等語,並參考建│ │ │ │ │ 設課技工邱江海於該文簽註意見,經│ │ │ │ │ 代理鎮長陳淑雀批示。 │ │ │ │ │③廖慶芳於95年2 月24日二度行文益信│ │ │ │ │ 公司並副知亟泰公司:要求益信公司│ │ │ │ │ 應向供電單位提出用電申請。 │ ├─┼────┼───────────────┼─────────────────┤ │45│95.03.06│益信公司95年3 月6 日益信第9503│益信公司於95年3 月6 日三度來文主張│ │ │ 至 │061 號函(本院卷㈡第141 頁) │缺失業已改善並要求排定日期覆驗,經│ │ │95.03.14│ │廖慶芳簽請鎮長黃福窮派員覆驗、監驗│ │ │ │ │,並定自95年3 月20日起開始覆驗(惟│ │ │ │ │實際覆驗日期為95年4 月11日及19日)│ │ │ │ │。 │ ├─┼────┼───────────────┼─────────────────┤ │46│95.05.19│①廖慶芳95年5 月19日簽呈(本院│①廖慶芳於95年5 月19日簽陳:本案工│ │ │ 至 │ 卷㈡第142 頁) │ 程經於95年4 月11日及19日派員以抽│ │ │95.05.24│②斗南鎮公所95年5 月24日雲南鎮│ 驗方式測量5C2V電纜線之線距結果,│ │ │ │ 民字第0950006722號函(本院卷│ 雖大致與竣工圖所標示線距略同,但│ │ │ │ ㈡第143 頁) │ 因本所前有農業課植樹案以「抽驗」│ │ │ │ │ 方式辦理驗收,現仍訴訟中,故本案│ │ │ │ │ 之5C2V電纜線擬以全程實地重新辦理│ │ │ │ │ 驗收為宜。 │ │ │ │ │②經鎮長黃福窮核示後,於95年5 月24│ │ │ │ │ 日行文益信公司及亟泰公司:雖已於│ │ │ │ │ 95年4 月11日及95年4 月19日辦理2 │ │ │ │ │ 次驗收,但其中5C2V電纜線,係以「│ │ │ │ │ 抽驗」方式辦理,為求其正確性,謹│ │ │ │ │ 訂於95年5 月26日起重新實地辦理全│ │ │ │ │ 程復驗。 │ ├─┼────┼───────────────┼─────────────────┤ │47│95.05.30│廖慶芳95年5 月30日簽呈(調查站│廖慶芳於95年5 月30日簽陳:本件工程│ │ │ │卷第117頁反面) │擇定於95年6 月5 日起辦理覆驗,屆時│ │ │ │ │請本工程之驗收人員撥空辦理驗收,並│ │ │ │ │請政風、主計單位派員會同辦理,請核│ │ │ │ │示。 │ ├─┼────┼───────────────┼─────────────────┤ │48│95.08.07│①斗南鎮公所95年8 月7 日雲南鎮│①95年8 月7 日斗南鎮公所請示雲林縣│ │ │ 至 │ 民字第0950010360號函(調查站│ 政府謂:經驗收後發現益信公司實際│ │ │95.11.24│ 卷第118頁) │ 架設之5C2V電纜線數量與第1 次變更│ │ │ │②雲林縣政府95年8 月14日府採行│ 設計之數量有減少,斗南鎮公所可否│ │ │ │ 字第0950080314號函(調查站卷│ 按契約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益信│ │ │ │ 第118頁反面) │ 公司罰款? │ │ │ │③斗南鎮公所95年8 月22日雲南鎮│②95年8 月14日雲林縣政府函覆斗南鎮│ │ │ │ 民字第0950010719號函(調查站│ 公所:本案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 │ │ │ 卷第119頁) │ 約規定辦理,若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 │ │ │④益信公司95年8 月29日益字第95│ 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 │ │ │ 082802號函及所檢送履約爭議調│ 請調解。廖慶芳於95年8 月15日擬:│ │ │ │ 解申請書(調查站卷第120 頁至│ 本案爭議本所仍主張應按契約書規定│ │ │ │ 第122頁) │ 罰款,擬函請承包商如不服本所之決│ │ │ │⑤斗南鎮公所95年9 月13日雲南鎮│ 定,應按契約書或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 │ 民字第0950011966號函及所檢送│ 提出協調或仲裁,請核示。 │ │ │ │ 陳述意見書(調查站卷第127 頁│③斗南鎮公所於95年8 月22日函文益信│ │ │ │ 至第128頁) │ 公司:本工程經完工驗收後發現實際│ │ │ │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 架設之5C2V電纜線數量與第1 次變更│ │ │ │ 19日工程訴字第09500405960 號│ 設計之數量有減少,其不足部分,仍│ │ │ │ 函檢送調解建議書(調查站卷第│ 應按契約書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 │ │ │ 129頁至第130頁) │ 罰款,如不符本所之決定,向有權機│ │ │ │⑦益信有限公司95年10月24日益字│ 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所須費用由貴公│ │ │ │ 第95102401號函(調查站卷第13│ 司支付。 │ │ │ │ 0頁反面 ) │④益信公司於95年8 月29日函文行政院│ │ │ │⑧斗南鎮公所95年10月27日雲南鎮│ 公共工程委員會並檢送「斗南鎮轄內│ │ │ │ 民字第0950013755號函(調查站│ 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採購案,履│ │ │ │ 卷第131頁) │ 約爭議調解申請書正本。廖慶芳於95│ │ │ │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 年9 月4 日擬:按本工程契約書第│ │ │ │ 24日工程訴字第09500459450 號│ 20條第3 項,爭議調解之費用應由承│ │ │ │ 函及所檢送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 包商負擔。本工程尚未結案,並無│ │ │ │ (調查站卷第131 頁反面至第13│ 支付工程款利息之必要。 │ │ │ │ 3頁反面 ) │⑤斗南鎮公所於95年9 月13日向行政院│ │ │ │ │ 公共工程委員會陳述並非故意不給付│ │ │ │ │ 工程款,只因工程缺失太多,致使無│ │ │ │ │ 法驗收完成,驗收後又發現實作數量│ │ │ │ │ 不足之問題,造成爭議,在爭議未解│ │ │ │ │ 決前,自不能給付工程款。 │ │ │ │ │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10月13│ │ │ │ │ 日建議斗南鎮公所應給付益信公司工│ │ │ │ │ 程款5,710,648 元。 │ │ │ │ │⑦益信公司於95年10月24日同意依行政│ │ │ │ │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建議書內容辦│ │ │ │ │ 理。 │ │ │ │ │⑧斗南鎮公所於95年10月27日亦同意依│ │ │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建議書內│ │ │ │ │ 容辦理。 │ │ │ │ │⑨斗南鎮公所與益信公司調解成立。 │ ├─┼────┼───────────────┼─────────────────┤ │49│95.11.14│中聯公司與益信公司間95年9 月5 │益信公司於95年9 月5 日將本案工程款│ │ │ │日工程合約款605 萬元之債權讓與│605 萬元轉讓予中聯公司;並於11月4 │ │ │ │契約書、中聯公司95年11月14日郵│日以存證信函告知斗南鎮公所。 │ │ │ │局存證信函(調查站卷第134 頁及│ │ │ │ │反面) │ │ ├─┼────┼───────────────┼─────────────────┤ │50│95.11.24│斗南鎮公所95年11月24日雲南鎮民│斗南鎮公所於95年11月24日函文告知中│ │ │ │字第0950015125號函(調查站卷第│聯公司:其並非與本所簽訂合約之債權│ │ │ │135頁) │人,且本所與益信公司簽訂之合約並無│ │ │ │ │債權可讓與之規定,自無法將本工程款│ │ │ │ │之支票逕開立給貴公司。但為慎重起見│ │ │ │ │,本案於領款時,將同時通知益信公司│ │ │ │ │與中聯公司同時前來本所辦理,原則仍│ │ │ │ │由益信領取,再由益信與中聯公司自行│ │ │ │ │處理。 │ ├─┼────┼───────────────┼─────────────────┤ │51│96.01.25│①中聯公司96年1 月25日民事起訴│①96年1 月25日中聯公司為請求給付工│ │ │ 至 │ 狀(調查站卷第135 頁反面至第│ 程款乙案,向斗南鎮公所提出民事訴│ │ │96.06.04│ 136 頁) │ 訟。 │ │ │ │②廖慶芳96年2 月14日簽呈檢陳民│②96年2 月14日斗南鎮公所答辯狀:有│ │ │ │ 事訴訟96年度訴字第41號答辯狀│ 關益信公司與中聯公司訂定之債權讓│ │ │ │ (調查站卷第137 頁反面至第13│ 與契約書,經查並未經過公證手續,│ │ │ │ 8 頁反面) │ 且該契約益信公司之用印與工程契約│ │ │ │③本院96年5 月3 日96年度訴字第│ 書之用印並不相同,僅由中聯公司以│ │ │ │ 41號民事判決(調查站卷第139 │ 單方之意思函知公所,難以認定該債│ │ │ │ 頁至第141 頁) │ 權讓與契約書為雙方合意所簽訂。 │ │ │ │④廖慶芳96年5 月7 日簽呈(調查│③96年5 月3 日民事判決主文:斗南鎮│ │ │ │ 站卷第141 頁反面至第142 頁)│ 公所應給付中聯公司5,143,280 元,│ │ │ │⑤斗南鎮公所與中聯公司為「斗南│ ……。廖慶芳於96年5 月8 日擬:本│ │ │ │ 鎮轄內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 案擇訂於96年5 月15日與中聯公司召│ │ │ │ 之96年5 月15日工程款債權移轉│ 開協調會,洽談後續相關事宜(已另│ │ │ │ 案協調會議紀錄(調查站卷第14│ 簽呈請示),為維護本所權益,屆時│ │ │ │ 2 頁反面至第143 頁反面) │ 請財政、主計、政風及相關單位共同│ │ │ │⑥中聯公司96年5 月28日第960501│ 參與協調。 │ │ │ │ 號函及所檢送中聯公司與益信公│④廖慶芳96年5 月7 日簽呈同上開96年│ │ │ │ 司間履約保證金65萬元之債權移│ 5 月8 日所擬內容。 │ │ │ │ 轉契約書(調查站卷第144 頁反│⑤96年5 月15日工程款債權移轉案協調│ │ │ │ 面至第145頁反面) │ 會議紀錄結論:由中聯公司與益信公│ │ │ │⑦斗南鎮公所96年6 月4 日雲南鎮│ 司簽訂本工程履約保證金65萬元之債│ │ │ │ 民字第0960006867號函(調查站│ 權移轉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後,斗│ │ │ │ 卷第146 頁) │ 南鎮公所同意將該履約保證金移轉由│ │ │ │ │ 中聯公司領取,但中聯公司應負責本│ │ │ │ │ 案工程之保固維修責任。 │ │ │ │ │⑥中聯公司於96年5 月28日請斗南鎮公│ │ │ │ │ 所撥款以利工展。 │ │ │ │ │⑦斗南鎮公所於96年6 月4 日同意撥款│ │ │ │ │ 予中聯公司,惟履約保證金應俟本工│ │ │ │ │ 程驗收結算審核完成,並發給結算驗│ │ │ │ │ 收證明書後,方可退還,並請中聯公│ │ │ │ │ 司負責本工程之保固維修責任。 │ ├─┼────┼───────────────┼─────────────────┤ │52│96.06.23│①斗南鎮公所96年6 月23日雲南鎮│①斗南鎮公所因本工程之ADSL網路連線│ │ │ 至 │ 民字第0960008105號函(調查站│ 電信費積欠數月未繳納,經中華電信│ │ │96.09.12│ 卷第151頁至反面) │ 公司來函催繳,故於96年6 月23日發│ │ │ │②斗南鎮公所96年7 月25日雲南鎮│ 函催請中聯公司繳納。 │ │ │ │ 民字第0960009690號函(調查站│②本工程僅完成外部驗收作業,並未實│ │ │ │ 卷第152頁) │ 際完成全部驗收審查程序,故斗南鎮│ │ │ │③斗南鎮公所96年9 月6 日雲南鎮│ 公所於96年7 月25日發函中聯公司派│ │ │ │ 民字第0960011651號函、96 年9│ 員將本工程之設備維修完成。 │ │ │ │ 月12日雲南鎮民字第0960011998│③廖慶芳於96年9 月6 日及12日發函中│ │ │ │ 號函(調查站卷第163 頁至第16│ 聯公司告知:本工程雖由益信公司承│ │ │ │ 6頁) │ 包,但經查於施工期間實際與本所聯│ │ │ │ │ 繫接洽者,多數均為貴公司之人員(│ │ │ │ │ 由本工程各項協商、會勘記錄可徵)│ │ │ │ │ ,可以證明該公司並未自行履約而轉│ │ │ │ │ 包於貴公司履行,亦有借證投標之嫌│ │ │ │ │ 疑,…請於收到本函之日起30日內將│ │ │ │ │ 本工程損壞部分,全部修繕完成,否│ │ │ │ │ 則本所將按政府採購法第66條及本工│ │ │ │ │ 程契約書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解除契│ │ │ │ │ 約,並移送主管機管調查懲戒,本所│ │ │ │ │ 如因此所受一切損失,亦將向貴公司│ │ │ │ │ 要求損害賠償。 │ ├─┼────┼───────────────┼─────────────────┤ │53│96.11.15│雲林縣斗南鎮調解委員會96年11月│聲請人斗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黃福窮│ │ │ │15日調解書(調查站卷第167 頁)│、委任代理人劉茂松、廖慶芳)與對造│ │ │ │ │人中聯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文誠)於96│ │ │ │ │年11月15日於斗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 │ │ │ │立,內容略以:⒈總工程費5,023,104 │ │ │ │ │元,共分3 期由斗南鎮公所給付中聯公│ │ │ │ │司,第1 期1,674,368 元於調解書送法│ │ │ │ │院核定後付給;第2 期應付款同第1 期│ │ │ │ │款額於中聯公司申報開始修繕並實際執│ │ │ │ │行時給付;第3 期應付款亦同1 、2 期│ │ │ │ │於工程全部修繕完成,經驗收合格後,│ │ │ │ │連同履約保證金65萬元一併給付。⒉工│ │ │ │ │程保固金55,106元由中聯公司請領工程│ │ │ │ │款時繳納或由工程款扣除。⒊中聯公司│ │ │ │ │應於受領本工程第1 期款之日起1 個月│ │ │ │ │內將本工程修繕完畢。⒋調解成立後中│ │ │ │ │聯公司應向本院撤回強制執行。⒌驗收│ │ │ │ │標準依96年5 月15日雙方協調會議記錄│ │ │ │ │辦理。 │ ├─┼────┼───────────────┼─────────────────┤ │54│96.12.6 │中聯公司96年12月6 日民事撤回強│中聯公司於96年12月6 日向本院民事執│ │ │ │制執行聲請狀(調查站卷第168 頁│行處提出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撤│ │ │ │) │回本院96年度執字第14842 號對斗南鎮│ │ │ │ │公所聲請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案件。│ ├─┼────┼───────────────┼─────────────────┤ │55│96.12.7 │中聯公司96年12月7 日第961201號│中聯公司於96年12 月7日發函斗南鎮公│ │ │ │函及96年12月7 日領據(調查站卷│所申請依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內容支付第│ │ │ │第187頁至第188頁) │1 期款項,經廖慶芳擬:本工程款給付│ │ │ │ │爭議即經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本│ │ │ │ │所即應按調解內容先給付工程第1 期款│ │ │ │ │1,674,368 元正,請核示。經鎮長黃福│ │ │ │ │窮核可後,中聯公司於同日領得該筆工│ │ │ │ │程款。 │ ├─┼────┼───────────────┼─────────────────┤ │56│96.12.10│①中聯公司96年12月10日第961202│①中聯公司於96年12月10日發函斗南鎮│ │ │ │ 號函及96年12月10日領據(調查│ 公所:本公司已於96年12月10日開始│ │ │ │ 站卷第189 頁至第190 頁) │ 修繕,申請依調解內容支付第2 期款│ │ │ │②廖慶芳96年12月18日簽呈(調查│ 項,經廖慶芳擬:本工程經職前往實│ │ │ │ 站卷第191頁) │ 地勘查結果,中聯公司確已派員辦理│ │ │ │ │ 維修,依據調解書規定,應再給付第│ │ │ │ │ 2 期工程費1,674,368 元正,請核示│ │ │ │ │ 。 │ │ │ │ │②廖慶芳於96年12月18日簽呈簽請撥付│ │ │ │ │ 斗南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第2 期款│ │ │ │ │ 1,674,368 元,經鎮長黃福窮於96年│ │ │ │ │ 12月20日核可後,中聯公司遂領得該│ │ │ │ │ 筆工程款。 │ ├─┼────┼───────────────┼─────────────────┤ │57│97.01.24│①中聯公司97年1 月24日第970124│①中聯公司於97年1 月24日發函告知斗│ │ │ 至 │ 01號、97年2 月14日第00000000│ 南鎮公所已修繕完成請安排驗收;於│ │ │97.04.07│ 號函(調查站卷第169 頁、第17│ 97年2 月14日發函斗南鎮公所請求改│ │ │ │ 1 頁) │ 期(97年2 月18日)驗收,廖慶芳於│ │ │ │②廖慶芳97年3 月13日簽呈(調查│ 97年2 月14日擬:本案監視系統工程│ │ │ │ 站卷第180頁至第181頁) │ 計於97年2 月19日辦理驗收,屆時敬│ │ │ │③斗南鎮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請驗收人員及會驗單位準時參與。 │ │ │ │ 、工程費決算書、營繕工程結算│②廖慶芳於97年3 月13日簽呈:本課辦│ │ │ │ 詳細表、數量表各1 份(調查站│ 理本工程,已經中聯公司維修完成,│ │ │ │ 卷第182 頁至第186 頁) │ 並已於97年2 月19日會同相關人員辦│ │ │ │ │ 理驗收完竣,擬將相關資料彙整呈閱│ │ │ │ │ 後,憑以辦理付款手續,請核示。 │ │ │ │ │③97年4 月7 日斗南鎮公所驗收意見:│ │ │ │ │ 依經驗收結果,與合約書及竣工圖之│ │ │ │ │ 數量相符,驗收合格。 │ ├─┼────┼───────────────┼─────────────────┤ │58│97.04.10│①中聯公司97年4 月10日第970410│①中聯公司於97年4 月10日發函斗南鎮│ │ │ 至 │ 01號函及97年4 月30日領據(調│ 公所:本工程已修繕及驗收完成,申│ │ │97.04.30│ 查站卷第192 頁、第194 頁) │ 請依調解內容支付第3 期工程款 │ │ │ │②廖慶芳97年4 月29日簽呈(調查│ 1,674,368 元,經廖慶芳擬:本工程│ │ │ │ 站卷第193頁) │ 已於97年2 月19日驗收完成,中聯公│ │ │ │ │ 司亦已繳清ADSL 之 電信費,依調解│ │ │ │ │ 書規定應給付本工程第3 期款,另簽│ │ │ │ │ 請辦理付款。 │ │ │ │ │②廖慶芳於97年4 月29日簽呈簽請撥付│ │ │ │ │ 斗南鎮各里監視系統建置工程第3 期│ │ │ │ │ 款1,619,262 元,說明:本工程已於│ │ │ │ │ 97年2 月19日驗收完成,結算金額為│ │ │ │ │ 5,510,604 元,前已撥付工程第1 、│ │ │ │ │ 2 期款合計3,348,736 元,剩餘2,16│ │ │ │ │ 1,868 元未付,但中聯公司已切結同│ │ │ │ │ 意本工程之逾期罰款金額487,500 元│ │ │ │ │ 及工程保固金55,106元由工程款中扣│ │ │ │ │ 除,扣除後剩餘金額為1,619,262元 │ │ │ │ │ 。經鎮長黃福窮核可後,中聯公司於│ │ │ │ │ 97年4 月30日領得該筆工程款。 │ ├─┼────┼───────────────┼─────────────────┤ │59│97.06.19│中聯公司97年6 月19日繳款書(調│中聯公司於97年6 月19日向斗南鎮公所│ │ │ │查站卷第196 頁) │繳納保固金55,10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