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68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60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無償轉讓禁藥即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 月至5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新屋鄉後庄村後庄21之1 號住處,無償轉讓安非他命1 小包(未及10公克)予王文政共1 次。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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