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冷明珍、陳秋如、蔡鎮宇
- 當事人陳良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良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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