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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冷明珍陳秋如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訴人
陳良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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