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陳良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