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 原告
- 陳良水
- 被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