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 債 權 人
- 楊福來即盈福工程行
- 樓
-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號
- 法定代理人
- 鍾惠洲
- 債 權 人
- 古明興即鉅昌砂石行
- 號
- 蘇文龍即龍煌土木工程行
- 毅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世明
- 債 權 人
-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阿煌
- 債 權 人
-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元仁
- 債 權 人
-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達
- 債 權 人
- 旭展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璋
- 債 權 人
-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炎奉
- 債 權 人
- 陳義順即東億黑板教具行
- 黃進松即貫弘企業社
- 樓
- 仁宇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聞遠
- 債 權 人
- 吉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瑞宏
- 債 權 人
- 將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水火
- 債 權 人
- 和佶地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賜宗
- 債 權 人
- 葉祿彬即富友塗料行
- 順鴻廢棄物清除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滿
- 債 權 人
- 北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湋金
- 債 權 人
-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紋州
- 債 權 人
- 曹國楨即寶固工程行
- 號
- 吳素貞即永大企業社
- 兼上二十二人
- 代 理 人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章
- 債 務 人
-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安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各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編號│ 相 關 債 權 人 │ 金額(新台幣) │├──┼───────────────┼───────────┤│01 │楊福來即盈福工程行 │1,380,591元 │├──┼───────────────┼───────────┤│02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2,948,660元 │├──┼───────────────┼───────────┤│03 │古明興即鉅昌砂石行 │693,178元 │├──┼───────────────┼───────────┤│04 │蘇文龍即龍煌土木工程行 │623,050元 │├──┼───────────────┼───────────┤│05 │毅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7,255元 │├──┼───────────────┼───────────┤│06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74,024元 │├──┼───────────────┼───────────┤│07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1,929,375元 │├──┼───────────────┼───────────┤│08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 │414,503元 │├──┼───────────────┼───────────┤│09 │旭展建材有限公司 │623,243元 │├──┼───────────────┼───────────┤│10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1,024,656元 │├──┼───────────────┼───────────┤│11 │陳義順即東億黑板教具行 │617,715元 │├──┼───────────────┼───────────┤│12 │黃進松即貫弘企業社 │3,599,805元 │├──┼───────────────┼───────────┤│13 │仁宇金屬有限公司 │2,043,849元 │├──┼───────────────┼───────────┤│14 │吉仲有限公司 │499,971元 │├──┼───────────────┼───────────┤│15 │將傑企業有限公司 │2,867,036元 │├──┼───────────────┼───────────┤│16 │和佶地磚有限公司 │1,654,745元 │├──┼───────────────┼───────────┤│17 │葉祿彬即富友塗料行 │1,434,393元 │├──┼───────────────┼───────────┤│18 │順鴻廢棄物清除回收股份有限公司│1,153,356元 │├──┼───────────────┼───────────┤│19 │北皓企業有限公司 │231,000元 │├──┼───────────────┼───────────┤│20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380,741元 │├──┼───────────────┼───────────┤│21 │曹國楨即寶固工程行 │465,069元 │├──┼───────────────┼───────────┤│22 │吳素貞即永大企業社 │149,634元 │├──┼───────────────┼───────────┤│23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6,551,263元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