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智敏、廖勝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廖勝雄 廖唐漢 廖武雄 廖寶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1 月5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懋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7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12月28日起至111 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懋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聲請人9,75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院雲院隆95執丙字第9491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②③④⑤100 年11月14日、⑥100 年12月27日雲院恭非平決100 年度司拍字第131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100 年11月16日、②100 年12月31日、③100 年12月20日、④100 年12月19日、⑤100 年12月3 日、⑥101 年1 月3 日送達①相對人廖勝雄、②相對人廖唐漢、③相對人廖武雄、④相對人廖寶涼、⑤第三人懋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⑥第三人邱家益(懋吉實業公司法定清算人之一),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溝子埧│溝子埧│0000-0000 │建│8390 │240分之28 │廖勝雄應有部分112/2400、廖唐漢│ │0│ │ │ │ │ │ │ │ │應有部分56/2400 、廖武雄應有部│ │1│ │ │ │ │ │ │ │ │分56/2400 、廖寶涼應有部分56/2│ │ │ │ │ │ │ │ │ │ │400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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