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公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萬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政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7日發函命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