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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4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49號

聲請人
陳絢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蔡朗晨(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水林鄉○○村○ 鄰○○路197 號)於民國100 年01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4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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