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戡
- 相對人
- 宣亞實業有限公司
- 兼列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雯蒨即郭昱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10日受讓本案債權,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均遭郵務機關加註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查無此址及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宣亞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街7 號1 樓,而相對人郭雯蒨即郭昱含之戶籍地址則係在臺中市○區○○○路606 之3 號,此有宣亞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應以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