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號

給付追繳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號

原告
建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俊琅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間請求給付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