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 原告
- 元建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波
- 被告
- 信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楊育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隆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信隆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8,8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