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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一馨何佳蓉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02月2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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