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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6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告
王德民
被告
美加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洲
訴訟代理人
柯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美加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150 號5 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住台北市○○區○○路71號13樓 李阿利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108 號 林志鴻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106 號 林滄洲住同上 林本源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108 號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柯天賜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10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美加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150 號5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滄洲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106 號 訴訟代理人 柯天賜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復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26日為經濟部建商二字第89359519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有經濟部100 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033717920 號函附卷可稽,而其公司已由股東會另選清算人為林滄洲,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司字第18號卷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應由林滄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則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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