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蔣得忠
- 當事人吳莊碧雲、莊金鳳、莊詠涵、莊金珠、莊金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莊碧雲 莊金鳳 莊詠涵 莊金珠 莊金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冠雄、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84,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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