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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冷明珍陳秋如蔡鎮宇

  • 當事人
    陳良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良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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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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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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