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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冷明珍陳秋如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告
陳良水
被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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