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冷明珍、陳秋如、蔡鎮宇
- 當事人陳良水、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陳良水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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