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阮文線NGUYE.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告
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