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阮文線(NGUYEN VAN TUYEN)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