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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張陳瓊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相對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陳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及其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相對人之債權人,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提出經濟部廢止相對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之函文;及相對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該公司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明相對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時之董事全體不能為清算人而有選派清算人必要之原因。

五、查明相對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六、陳明陳榮樹適宜擔任相對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原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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