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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債權人
楊福來即盈福工程行
債權人
債權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惠洲
債權人
古明興即鉅昌砂石行
債權人
債權人
蘇文龍即龍煌土木工程行
債權人
毅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世明
債權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債權人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元仁
債權人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達
債權人
旭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璋
債權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債權人
陳義順即東億黑板教具行
債權人
黃進松即貫弘企業社
債權人
債權人
仁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聞遠
債權人
吉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宏
債權人
將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水火
債權人
和佶地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賜宗
債權人
葉祿彬即富友塗料行
債權人
順鴻廢棄物清除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滿
債權人
北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湋金
債權人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紋州
債權人
曹國楨即寶固工程行
債權人
債權人
吳素貞即永大企業社
兼上二十二人
代理人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之2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債務人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各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編號│ 相 關 債 權 人 │ 金額(新台幣) │├──┼───────────────┼───────────┤│01 │楊福來即盈福工程行 │1,380,591元 │├──┼───────────────┼───────────┤│02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2,948,660元 │├──┼───────────────┼───────────┤│03 │古明興即鉅昌砂石行 │693,178元 │├──┼───────────────┼───────────┤│04 │蘇文龍即龍煌土木工程行 │623,050元 │├──┼───────────────┼───────────┤│05 │毅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7,255元 │├──┼───────────────┼───────────┤│06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74,024元 │├──┼───────────────┼───────────┤│07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1,929,375元 │├──┼───────────────┼───────────┤│08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 │414,503元 │├──┼───────────────┼───────────┤│09 │旭展建材有限公司 │623,243元 │├──┼───────────────┼───────────┤│10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1,024,656元 │├──┼───────────────┼───────────┤│11 │陳義順即東億黑板教具行 │617,715元 │├──┼───────────────┼───────────┤│12 │黃進松即貫弘企業社 │3,599,805元 │├──┼───────────────┼───────────┤│13 │仁宇金屬有限公司 │2,043,849元 │├──┼───────────────┼───────────┤│14 │吉仲有限公司 │499,971元 │├──┼───────────────┼───────────┤│15 │將傑企業有限公司 │2,867,036元 │├──┼───────────────┼───────────┤│16 │和佶地磚有限公司 │1,654,745元 │├──┼───────────────┼───────────┤│17 │葉祿彬即富友塗料行 │1,434,393元 │├──┼───────────────┼───────────┤│18 │順鴻廢棄物清除回收股份有限公司│1,153,356元 │├──┼───────────────┼───────────┤│19 │北皓企業有限公司 │231,000元 │├──┼───────────────┼───────────┤│20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380,741元 │├──┼───────────────┼───────────┤│21 │曹國楨即寶固工程行 │465,069元 │├──┼───────────────┼───────────┤│22 │吳素貞即永大企業社 │149,634元 │├──┼───────────────┼───────────┤│23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6,551,263元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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