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尚縈水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尚縈水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二)若債務人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00 年8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