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文亮 債 務 人 亞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童金龍 債 務 人 陳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