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秀英、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柯彩雲、林本聰、應共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債 權 人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英 債 務 人 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柯彩雲 債 務 人 林本聰 一、債務人應共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