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債 權 人 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 凌聰賢即源泉鑿井工程行 蒲碧粉即經口香自助餐 陳燕慧即仁和工程行 153號 吳國龍即朝陽工程行 林明科 賴長裕 上 七 人 代 理 人 鄭仁壽 之1 債 務 人 楊覃屏即德宏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各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 │編號│ 相 關 債 權 人 │ 金額(新台幣) │ ├──┼───────────────┼───────────┤ │01 │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 │2,385,944元 │ ├──┼───────────────┼───────────┤ │02 │凌聰賢即源泉鑿井工程行 │73,605元 │ ├──┼───────────────┼───────────┤ │03 │蒲碧粉即經口香自助餐 │18,300元 │ ├──┼───────────────┼───────────┤ │04 │陳燕慧即仁和工程行 │25,950元 │ ├──┼───────────────┼───────────┤ │05 │吳國龍即朝陽工程行 │55,280元 │ ├──┼───────────────┼───────────┤ │06 │林明科 │182,108元 │ ├──┼───────────────┼───────────┤ │07 │賴長裕 │11,178元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