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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債權人
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
債權人
凌聰賢即源泉鑿井工程行
債權人
蒲碧粉即經口香自助餐
債權人
陳燕慧即仁和工程行
債權人
吳國龍即朝陽工程行
債權人
林明科
債權人
賴長裕
上七人代理人
鄭仁壽
上七人代理人
之1
債務人
楊覃屏即德宏工程行
15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各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編號│ 相 關 債 權 人 │ 金額(新台幣) │├──┼───────────────┼───────────┤│01 │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 │2,385,944元 │├──┼───────────────┼───────────┤│02 │凌聰賢即源泉鑿井工程行 │73,605元 │├──┼───────────────┼───────────┤│03 │蒲碧粉即經口香自助餐 │18,300元 │├──┼───────────────┼───────────┤│04 │陳燕慧即仁和工程行 │25,950元 │├──┼───────────────┼───────────┤│05 │吳國龍即朝陽工程行 │55,280元 │├──┼───────────────┼───────────┤│06 │林明科 │182,108元 │├──┼───────────────┼───────────┤│07 │賴長裕 │11,178元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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