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張素勛即錦屏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分別於民國100 年1月20日、同年2 月17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一)聲請狀具狀人欄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與聲請人不完全相同,請具狀更正;(二)請提出錦屏工業社之營業資料(究為獨資或合夥);(三)支票號碼究為A00000000 或AZ0000000 ,請釋明。該通知亦分別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同年2 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