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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報公司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 原告
    林佳蓉即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佳蓉即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生物科技)業經經濟部以民國(下同)99年9 月03日經授中字第09932543690 號函准予解散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林佳蓉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經查,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又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此於公司法第326 第1 、2 項、第32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大同生物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附股東簽到簿)、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報紙公告、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送監察人審查後經股東臨時會承認之證明(附股東簽到簿)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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