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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 原告
    林佳蓉即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佳蓉即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生物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同生物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5 日(以繳清牌照稅之日為清算完結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含股東簽到簿影本)、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大同生物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9年9 月3 日經授中字第0993254369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0 年1 月28日100 年度司司字第2 號裁定在卷可稽。又大同生物公司業於100 年5 月5 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含股東簽到簿影本)、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司司字第2 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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