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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請人
公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萬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政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7日發函命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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