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8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王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裕
- 相對人
- 吳炉泉
陳萬聰
吳無比
吳發成
吳慶裕
吳振雄
吳何鎂
吳聰欽
劉金邦
劉金象
陳文水
陳清煌
陳慶煌
陳錦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吳炉泉、陳萬聰、吳無比、吳發成、吳慶裕、吳振雄、吳何鎂、吳聰欽、劉金邦、劉金象、陳文水、陳清煌、陳慶煌、陳錦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移調字第21號調解成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應由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總計為100,624 元(詳見附表一),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復查,本院業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之費用額確定之。另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 │ │第一審裁判費為│ │ │ │新臺幣(下同)│ │ │ │11,098元,扣除│ │ │ │調解成立後退還│ │第一審裁判費 │ 3,699 元 │已繳裁判費2/3 │ │ │ │,即7,399 元,│ │ │ │餘下3,699 元應│ │ │ │由兩造按原應有│ │ │ │部分比例負擔。│ ├───────┼────────┼───────┤ │ │ │ │ │土地勘測費 │ 30,925 元 │ │ │ │ │ │ ├───────┼────────┼───────┤ │ │ │ │ │土地估價鑑定費│ 66,000元 │ │ │ │ │ │ ├───────┼────────┼───────┤ │ │ │ │ │ 合 計 │100,624元 │均由聲請人預納│ │ │ │ │ └───────┴────────┴───────┘ 附表二:(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相對人吳炉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玖拾伍元。 100,624 X 2/72 = 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陳萬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肆仟壹佰 玖拾參元。 100,624 X 3/72 = 4,193(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吳無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 壹佰伍拾陸元。 100,624 X 6/24 = 25,15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吳發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 伍佰柒拾捌元。 100,624 X 1/8 = 12,57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吳慶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玖拾伍元。 100,624 X 2/72 = 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吳振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玖拾伍元。 100,624 X 2/72 = 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吳何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玖拾伍元。 100,624 X 1/36 = 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吳聰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 伍佰柒拾捌元。 100,624 X 6/48 = 12,57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劉金邦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玖拾伍元。 100,624 X 1/36 = 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劉金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玖拾伍元。 100,624 X 1/36 = 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陳文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 拾捌元。 100,624 X 3/288 = 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陳清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 拾捌元。 100,624 X 3/288 = 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陳慶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 拾捌元。 100,624 X 3/288 = 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陳錦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 拾捌元。 100,624 X 3/288 = 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