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2號再抗 告人 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