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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號

裁定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一馨冷明珍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2號

再抗告人
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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