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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請人
債務人
林語薇即林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毀諾前」及「毀諾後」之收入狀況?又毀諾後,
  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解決債務?若有,協商之方
  案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又目前對各債權人之償還
  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㈡陳明聲請人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貸房屋貸款,截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未償還本金餘額?該行是否曾參與95年債務協商?目前是
  否仍償還中?並提出由該行所出具之貸款餘額證明暨該房屋之
  建物登記謄本及其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㈢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並提出「聲
  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㈣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
  原因、種類、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
  ?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聲請人林語薇、受扶養人陳家儀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
  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8
  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
  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㈥聲請前2年(即至100年11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
  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
  債證明文件。
㈦陳明聲請人自98年起,除領取兒少補助款每月1,400元外,是
  否有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
  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之)及相關證明
㈧陳明從事營業「宜昶資訊社」、「宏升工程行」之情形?營業
  起迄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又
  目前是否結束營業?如已結束營業,生財器具如何處置,如變
  賣得款多少?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㈨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林語薇、受扶養人陳○○為要保人、被保
  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
  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請列表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細項、種類、
  費用(含扶養費)?並提出相關支出單據(如:水電瓦斯費、
  教育費、勞健保費、交通費、電話費、教育費)。
陳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由雇主所出具
  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100年1至11月份之薪資證明單
  (含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
  細表;又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
  證明。
提出聲請人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暨所有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陳明每月需支出加油費1,500元之必要性及原因?若為職業上
  之必要,應並說明任職之公司是否補助?數額?並提出相關證
  明。
陳明聲請人與前配偶陳○涼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實
  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長女陳○○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
  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個人信
  用報告。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
    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
    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
    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
    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
    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
    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
          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
      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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