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林語薇即林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松坤 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毀諾前」及「毀諾後」之收入狀況?又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解決債務?若有,協商之方案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又目前對各債權人之償還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㈡陳明聲請人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貸房屋貸款,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未償還本金餘額?該行是否曾參與95年債務協商?目前是否仍償還中?並提出由該行所出具之貸款餘額證明暨該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其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㈢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㈣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原因、種類、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聲請人林語薇、受扶養人陳家儀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8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㈥聲請前2年(即至100年11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陳明聲請人自98年起,除領取兒少補助款每月1,400元外,是 否有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之)及相關證明。 ㈧陳明從事營業「宜昶資訊社」、「宏升工程行」之情形?營業起迄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又目前是否結束營業?如已結束營業,生財器具如何處置,如變賣得款多少?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㈨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林語薇、受扶養人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請列表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細項、種類、費用(含扶養費)?並提出相關支出單據(如:水電瓦斯費、教育費、勞健保費、交通費、電話費、教育費)。 陳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100年1至11月份之薪資證明單(含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又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提出聲請人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暨所有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陳明每月需支出加油費1,500元之必要性及原因?若為職業上 之必要,應並說明任職之公司是否補助?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陳明聲請人與前配偶陳○涼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長女陳○○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個人信 用報告。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