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周錦秀
- 原告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秀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安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系爭停車位每月(或每年)之租金價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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