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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
    周錦秀

  • 原告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秀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安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系爭停車位每月(或每年)之租金價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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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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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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