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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返還占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秀
法定代理人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安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系爭停車位每月(或每年)之租金價額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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