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秀
- 法定代理人
- 訴 訟
- 共同代理人
- 張育誠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 被告
- 華安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依此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