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
- 原告
-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聰
- 被告
- 力綱實業社即石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4,4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