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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 原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綱實業社即石春滿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被   告 力綱實業社即石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4,4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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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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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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