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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被告
力綱實業社即石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4,4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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