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被 告 力綱實業社即石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4,4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