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明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易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7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