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元建進工業有限公司、張秋波、信隆工程行、楊育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元建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被 告 信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育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隆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8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