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克彥即泰祥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19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32,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19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32,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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