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克彥即泰祥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克彥即泰祥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19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32,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