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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告
新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敏生
被告
九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叁

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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