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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給付追繳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告
建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俊琅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間請求給付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起訴狀及所附書證影本1 份並逕掛號郵寄被告後,將送達

 證明送院參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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